从“两会”上捕捉到的“好声音”
作者:娄银生 岳颂华 王 寅 发布时间:2013-01-21 浏览次数:1066
1月中旬,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两会”后,担任多年人民陪审员的区人大代表徐树启见到记者时仍余兴不减:“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去年发布了泉山法院三起案件,其中一起促成了有关移动公司取消话费有效期,了不起。”
“话费有效期”属霸王条款?
1月4日,在泉山区人大第八届二次会议上,泉山区人民法院院长陈英波在作工作报告中提到,“通过审理刘某诉某电信运营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促使该电信运营商取消预付话费有效期的规定”,引得代表们一阵赞许。
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孙光告诉记者:“代表关注的这起电信案,公众影响与社会价值非常大,去年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发布,还被评为省金法槌一等奖。”
近年来,国内电信运营商对部分话费设立“有效期”,而使用手机预付费方式的用户大概都因此遭遇“吞钱”、停机,社会公众和舆论对电信服务行业这种“有效期”的质疑声不断。2011年2月,被话费过期困扰的刘超捷状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下称徐州移动公司),称“话费有效期”属霸王条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话费有效期制度”,恢复自己的手机卡服务。
按《电信条例》和“行业惯例”,话费有效期合法?
2011年3月,该案开庭审理。原告认为:该号码已开通了“月最低消费套餐”,再加上“话费有效期”约束,就构成了双重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移动公司单方面中止提供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代理律师当庭则举出国内以往起诉移动公司最终均遭驳回的相关判例。律师以“行业惯例”和《电信条例》中相关规定为准,认为“话费有效期”是合法的。原告反驳:“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话费有效期的设置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强制消费。”随后,被告方提出,话费有效期并不是“死闸”,可通过继续充值、编辑服务短信发送给10086,得到延长。原告反驳:“这些所谓的救济措施,与被告是否构成合同违约没有关联性。这种'救济措施',依然是将责任推给了消费者。”
当日,由于被告证据缺乏,向法庭申请“延期举证”,该案审判长、民二庭副庭长王平同意并要求被告在5日内举证,该案延期审理。王平透露,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积极要求调解,并主动与原告沟通。省移动公司也派专人从南京赶到徐州与主审法官沟通。
鉴于对这起案件社会价值的考量,泉山法院决定以判决的形式结案。2011年6月16日,该院经再次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取消对原告刘超捷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的限制,恢复该号码的移动通信服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5日,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主动撤回上诉。至此,该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全面取消了话费有效期
“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各大电信服务运营商均对话费设置了有效期限,这已经作为一种惯例长期存在。但惯例不能成为话费有效期限存在的合理理由,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是无约束力的,这也是你公司败诉的原因……”这是泉山法院2012年1月10日向被告等单位发出的司法建议中的一段话。
“在收到司法建议后,徐州移动公司领导非常重视,认真研究,并迅速请示汇报。”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时冉接受采访时说。记者在案卷中见到了2012年1月15日发来的“关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回复”。文中明确表示:“我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已对话费期限限制问题做出了研讨,在接到司法建议后,更坚定了解决问题的决心,我公司现已对新入网用户取消预付话费有效期的限制,并及时告知老用户相关规定,将从2月份开始,全面取消对老用户的相关限制。”
记者注意到,就在泉山法院这起案件宣判后不久,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先后宣布取消话费有效期。
1月11日,作为原告,也是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的刘超捷见到记者时很是感慨:“今年'两会'上有许多代表问到我这起案件,自己也成了新闻人物。”通过采访这起案件,记者与徐州代表们再一次感受到了对“第一要务”的一份关切,几多期许与百倍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