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万血汗钱回来了
作者:卜巧莹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次数:1052
1月24日,晴空万里,淮阴区某建筑工地上,坐在临时楼板房里的农民工老杨高兴举着手机,对着电话那头的儿子大声地说:“今年收成好,欠你老爸一年的工钱让法院给要回来了,你的学费不用发愁啦!”
仅仅半天,68起案件成功调解,370万元血汗钱回到了农民工手中。淮阴区法院的法官们为了农民工兄弟呕心沥血。
农民工友:漫漫辛酸讨薪路
一年前,老杨和几名工友带着行囊,被褥,从老家棉花庄来到淮阴城区的某建筑工地,在包工头的安排下,开始了辛苦的瓦工生活。
和老杨有同样遭遇的工友大约有300多人,他们在工地上风吹日晒,从项目破土动工那天起,就没日没夜的拼命干活,就是没拿到工资,有的人已经被拖欠了近10万元。
事情的导火索源自该工地的包工头吴某的被捕,吴某在河北因拖欠工人工资跑路后被全国通缉,班组长从手机新闻上得知消息后,全体工友们骚动了,吴老板欠的钱,是不是也要不回来了?无数个问号在大家心里浮现,人心惶惶。
样板房的宿舍里,来自四川省老胡夫妇在工组里是最苦最累的钢筋工,在零下三四度的寒冷冬天,他们夫妻俩每天长达16个小时的工作量,几乎除了吃饭睡觉,就在玩命的干,粗糙的双手已经被粗而冰凉的钢筋磨出了一道道血红的口子。四十多岁的他们,等着过年回家给大儿子娶媳妇办喜事,还有二儿子在重庆上大学,一年的学费生活费加起来就要2万多。谈到心痛处,他们禁忍不住抹了抹眼角的泪花,“这日子难过起来真是把人往死里逼,一年下来一点钱不发,我们活生生被套在这里,坐十几个小时火车来你们淮安打工,要不到钱,我们没办法回家!”
100多名工人曾先后三次围堵售楼处,场面混到到当地派出所两次出警处理,有几个工人还带上板凳到淮阴区住建局和信访办反映情况,因涉案金额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接访的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态度和反应,把每一位上访者的心声和困难都记录在案。
通过处理农民工案件“绿色通道”,淮阴区法院快速予以立案,厚厚的一沓沓卷宗迅速地摆在了民一庭庭长刘斌的案头。
人性司法:现场调、现场结、现场发
案件受理后,刘斌庭长带领办案法官全力以赴、先后4天常驻工地进行摸底调查,与工友代表约谈了解,并邀请淮阴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在2天之内就成了三方清算小组。
不厌其烦的与开发商沟通协调,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终于取得了开发商的信任和配合。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工地的用工情况,法官们将法律规定的正规讨薪流程规范如下:第一步先根据实际作业面核对对账单;第二步查看原发放方建筑公司财务额度及应付工资;第三步由班组长上报证据材料;第四步对无争议部分进行调解,签署协议,争议部分再次核对证据,进行折中处理。一套完整的流程走下来,每位工人只需要不到5分钟就可以办完所有手续,且在法律上能得到有足够的效力承认。
把钱打到工人卡上还是发现金?如果到卡上,要先设立专有账户,划拨到每位工人的工资卡中,再由劳动者前去清算小组进行审批,然后工人去银行拿钱,这样需要很长的时间;发现金,370万现金摆在那儿,出了状况怎么办,安保谁来负责?
一系列的问题,困扰着法官们!
“发现金!”刘斌庭长只说了三个字。
接下来的工作量繁重且存在风险,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取得支持,安排法警维持现场秩序,与公安局联系,请求协助,与银行联系,安排会计帮忙发钱。
1月24日下午,民一庭4名法官来到了建筑工地。在施工现场的楼板房里,导诉台、调解处、兑现处几分钟内便一字排开,做好了调解、兑现的准备工作。
用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68名农民工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领到了足额的工资。
一句句“谢谢法官,辛苦你们了!”可能是砥砺办案法官们最坚实的力量,天色黑了仿佛都没有阻挡法官们办案的热情,晚上9点多时,仍然奋斗在第一线。家住淮阴区南陈集镇头堡村的老王,拿到钱后开心的数着,笑着说:“今天冬天特别冷,过年回去给我那两个小子装个大空调,让一家人过一个温暖年!”
“只要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只要农民工有需求,一律开通“绿色通道”,随时立案,尽快审判、尽快执行。”刘庭长告诉大家!
法官建议:挺起腰杆子维权
“暴力讨薪”和“玩命讨薪”是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采取的两种极端方式,这两种方式其实得不偿失。刘斌庭长提醒大家,可以运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合理维权。
支付令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它仅适用于债权债务比较清楚的案件,请求给付的标的仅限于已到期并数额确定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将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中,提供了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在案件审结前,拿回自己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类似急需普及的法律知识在走访中,农民工这一群体非常欠缺。该楼盘项目部总负责人既对淮阴区法院的办案效率和司法为民的精神理念大家赞赏,同时坦言:“新的劳动法实施,住建部也出台了新的工程管理规章,我们工地上虽然有法律顾问,但是工友们对这一块几乎一点都不了解,你们法院要是能经常来宣讲给我们咨询下,就更好了!”
淮阴区法院的党组成员、副院长武建国表示:“只要是农民工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我们一定全力以赴送到每一位农民工兄弟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