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承运人不仅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同时也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法定义务。在个别消费者权利与其他乘客的生命财产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公交车承运人有拒载乘客的权利。然而近年来,拒载权利被异化,公交车拒载乘客并不罕见,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本文以一则公交车拒载孕妇致胎儿流产案件为例,着重分析探讨公交车承运人拒载乘客涉及的价值冲突,并就规制拒载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典型案例

 

20121023日下午2点左右,家住郊区且怀孕近8个月的王某突感腹部疼痛不止,在拨打"120"(医院距住处约17公里)后强忍疼痛走到楼下站台,看能否搭上进城的公交车。3分钟后,王某向恰逢过来的102路公交车(30分钟一班 )招手示意乘车,司机李某停车见状后拒载而去。后因送医不及时,胎儿流产,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及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公共交通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区中心医院位于102路公交车线路上,王某的行为系合理的客运要求,并不会给公交车运营带来额外负担。李某的拒载行为故意破坏缔约关系,违背诚信原则,致王某治疗延误,与胎儿流产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该情景下的王某无力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李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理分析

 

公共交通运输更多地应当体现对人民的福祉,对社会的奉献。公交车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人对受要约人形成了特殊的信任,合同双方已经由普通联系关系转为特殊联系关系。在合同双方产生了协力、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又称“先合同义务”。据此,对强制缔约义务的违反也即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最终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公交车应当按照固定路线的设定停车卸载搭载乘客。本案中,李某在抗辩理由中称系出于赶交换班时间的考虑而没有承载王某,这是与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相违背的。公交车应当由乘客选择是否搭乘,王某可以不上车即收回自己的要约,但公交公司及李某则不能不予以承诺。

 

三、价值冲突

 

根据《合同法》第289条之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援此可对责任进行一定比例的分配,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还是需要法院的价值权衡与取舍。下面将对本案所涉及的价值冲突进行列举并作简要分析。

 

(一)消费者的弱势与承运人的强势

 

弱势与弱势群体不是同一个概念,是相对于更强者而言处于相对弱小的乙方。本案中,就即时处境而言,怀孕八月、身患疼痛的王某处于弱势一方。李某利用其强势地位侵害弱者的权利,致王某丧失了及时就医的可能和机会,司法保护理应倾向于弱者一方。从法律的权利义务规定考虑问题,从有利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角度分析问题,有原则的"抑强扶弱"是理智可行的权衡。

 

(二)歧视与选择自由

 

本案中,主流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对王某的歧视。所谓歧视,系就缺陷、缺点、处境等以不平等的眼光看待,在行为时对被歧视方进行丑化、中伤、隔离、排斥甚至伤害。李某因为王某挺着“肚子”、嘴里“叫疼”、脸色异于常人等而拒载,表面上看是怕“惹麻烦上身”,从深层次讲是对王某的境遇歧视。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交承运人应当享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乘客的类型,是其维持自主经营的基础和保障。但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能扩张解释,必须在威胁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时候,承运人才有选择乘客的权利。王某即使上车,也不会给其他乘客的安全带来威胁和挑战,李某拒载的做法是承运人自主选择权的无理扩张,与人权理念格格不入。

 

(三)强制缔约义务与监管不力、道德沉沦

 

强制缔约保障的是公民的缔约自由。李某的拒载行为反映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缺失、监管乏力,反映了最基本的人性救助思想道德观的沦丧和缺失。强制缔约在现代社会中是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福利的手段,是保障基本道德的工具。王某并不会对公交车的运行安全带来威胁,也不会带来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李某的拒载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定义务,也与基本道德观念相悖。

 

四、规制举措

 

鉴于本案中李某对王某实施拒载时,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抓紧相关立法和行业规范的制定工作已成当务之急,有关行政主观部门亦应在行业监督上更加有力。此外,以下三方面也系靠实举措。

 

(一)加强典型选树

 

就强制缔约义务、基本道德规范及公交行业规范,在公交交通行业中做实宣传、扩大宣传。选出一批帮扶乘客的公交司机典型,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在整个行业中加以推广,传递社会正能量。

 

(二)健全权利救济

 

在平等出行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起诉要求赔偿因拒载带来的合理损失,但耗时较长。因此,可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诉监管部门,着力解决向公交公司投诉“无人管的问题,从快、从严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惩处力度

 

即使是无理的拒载行为,公交公司对驾驶员的惩处力度也较低,起不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因此,在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加大惩处力度是必要的,如增加惩罚数额、扣减驾驶证积分等,严重者予以辞退,以起警示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