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重要部件反复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被判“换车”
作者:丁国锋 马超 发布时间:2013-03-04 浏览次数:1002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除发布了江苏法院民生权益司法保护报告(2012年)外,还发布了2012年度十大民生案例。其中,汽车重要部件反复出现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销售者被判更换所售车辆一案位列其中。
2009年11月16日,原告任某向被告江苏省宜兴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1.8t迈腾自动舒适型轿车一辆,价税合计210800元。2011年8月8日,该公司因质量问题为该车更换了六档复式离合器变速箱。同年10月7日,任某在驾驶该车的途中,车辆显示屏显示的挡位不停闪跳,加速无动力,任某于当日即将该车辆送到该公司修理。该公司经检查后决定更换变速箱总成。
同年10月18日,任某向宜兴市工商局消保科投诉该公司。经宜兴市工商局主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一份,约定该公司为任某更换变速箱总成,并提供两次免费保养;更换变速箱总成后的车辆须经宜兴市车辆检测中心整车检测。
同年11月7日,该车在更换变速箱总成后的试车过程中出现同样故障,该公司确定是变速箱的滑阀箱与车辆不匹配,故又于11月9日订购滑阀箱,并于11月13日更换。经检测,该车整车大修竣工后质量合格。同日,该公司书面通知任某提车,任某未提,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更换同类型新车一辆,新旧车差价由法院根据双方责任确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所购汽车的重要部件存在质量问题,经修理,质量问题依然存在,已经无法安全使用,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销售公司应当更换、退货。任某选择该公司承担更换新车并且愿意接受同类型新款车,应予准许。经计算,任某应补偿该公司新旧车的差价9958元。遂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任某更换2011款1.8t迈腾自动舒适型轿车一辆,任某同时支付该公司新旧车的差价99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