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破坏山林被判“异地补植”
作者:顾 敏 发布时间:2013-03-04 浏览次数:1027
江苏高院昨日发布民生权益司法保护报告。去年我省共审结4件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无锡滨湖区法院在一起公益诉讼案中,判决环境破坏者“异地补植”,开创了全国生态损害赔偿方式的先河。
去年6月,一名热心的无锡市民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举报:当地一景区在建动物园和欢乐园过程中,破坏山林植被,影响生态环境。经过调查取证,中华环保联合会去年9月一纸诉状将景区告上法院。无锡滨湖法院经审理查明,这家景区在用地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占用了近3700平方米林地建造游客观光电梯,并作为消防安全通道使用。被告的行为虽属于社会公益建设性质,但客观上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如果强硬要求被告原地恢复林地状态,拆除已建大型设施,则是极大浪费。最终,法院拟订了三套“异地补植”方案,网上公示、广泛听取民意后,判令被告6个月内在十八湾荒地补植4500平方米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