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省法院受理52万余件民生案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 昨日发布的江苏高院2012年民生权益司法保护报告显示,去年全省法院对婚姻家庭、教育、医疗、住房、交通、消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以及涉农等民生案件加强审判和执行力度,共受理52万余件,同比上升4%,占全省法院所有案件的一半多,有力地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某超市搞促销,一老太在拥挤的人群中踩到别人的脚而摔伤,超市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装饰公司打广告承诺“预算=结算”,各项目造价注明了包含水电造价但后来不认账,此前的广告承诺有无法律效力?因故对网络店家产生不满,网上发帖诋毁网店并辱骂店主,要不要担责……昨日,江苏高院发布了2012年度民生权益司法保护报告,以及十大民生案例,涉及民间借贷、生态环境、通讯消费、汽车质量、保险、旅游、装修等方面,指导公众依法维权。

  案例一 家装纠纷

  广告承诺“预算=结算” 装修公司事后不认账没门

  一家装饰公司打出广告,称“130平方米精装3.98万元,郑重承诺:预算=结算”,其中,广告中介绍的在建项目造价,均已注明含水电造价。市民周某看到广告后,按装饰公司提供的文本签订《装修合同》及《装修详细报价单》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30966.2元。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进场施工。在这过程中,产生了水电项目花费8865元,双方对是否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发生争议,导致诉讼。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文本均是装饰公司提供,虽载明“单价依据以预算、变更单单价为准、数量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但该条款是采用格式条款方式写入合同,未采取明显的方式予以标注,因而对周某不具约束力。装饰公司在广告中明确承诺“预算等于决算”,广告介绍的在建项目造价也均包含水电改造,该广告中的该项承诺构成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30966.2元中应包含水电改造费用。因此,法院判决装饰公司返还周某多支付的工程款2935.2元。

  【法官点评】

  广告承诺“具体确定”应视为合同内容

  公众经常看到的商业广告一般属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合同价款确定有重要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案中,装饰公司在广告中承诺“预算等于决算”,该承诺就是“具体确定”,并明确表明了装饰公司受这一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即使该承诺没有载入装修合同中,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案例二 网购纠纷

  网上发帖公开辱骂网店老板 侵犯名誉权被判赔3000元

  叶某开了一家网店,出租虚拟服务器。网民杨某因个人需要,通过网络向叶某买了虚拟服务器,服务期满后因未能及时续费,被叶某停机。杨某有些气不过,在多家网站及论坛发文,不仅歪曲了事情经过,还指称叶某的服务器太差,呼吁网友不要买,言语中还对叶某进行辱骂,甚至公布了叶某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QQ号、淘宝账号等个人信息,以发泄不满。叶某将这些文章拷贝下来,并进行公证,作为证据将杨某诉至法院,索要精神赔偿。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故意在网络上通过文字谩骂、恶意中伤、侮辱性言论的方式侵害了叶某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叶某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叶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因此判决杨某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公证费损失1000元。

  【法官点评】

  网上言论侵害他人名誉应承担责任

  网上商品买卖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受道德规范和法律制约。网友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客观的批评、评论,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在网上诽谤、诋毁、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其他8案例

  1、民间借贷中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扬州中院)

  2、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环保公益社团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无锡滨湖区法院)

  3、营业厅未尽审查义务错误办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锡滨湖区法院)

  4、汽车重要部件反复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更换所售的车辆(无锡市宜兴法院)

  5、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对顾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南京建邺区法院)

  6、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南京中院)

  7、保险公司营销部人员伪造保单,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苏州中院)

  8、老太超市购物时摔伤,状告超市获赔3.9万(南京市建邺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