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档案

  蔡裕华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曾获全国优秀法官和全国模范法官等荣誉称号。

  过完春节一上班,案子就“扑面而来”。临近中午,我疲惫地走出法庭。

  “蔡法官。”一位妇女叫住了我。我停了下来,却一时想不起是哪个案件的当事人。

  “我一直在门口等着,就是为了对你说声谢谢。我今天是来拿判决书的,这次法院又判我赢了,上次的药费已经拿到了。”

  我仔细打量着面前的这个人,当目光落到她蜷缩在袖子里的右手时,我不禁心头一震,想起曾经的一次失败的调解。

  我从事二审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已近10年时间,调解成功的案件不下2000件,我也常常自诩为调解法官中的行家里手。但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却没有调解成功,确切说,是我主动放弃了。

  53岁的李美娥在一家棉花加工厂打工,负责轧棉花。一天工作时,手被卷到了机器里,右手食指和中指被割掉,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

  但老板陈某认为李美娥没有按规定操作,不同意承担责任,李美娥起诉到法院。陈某不服一审法院赔偿医药费的判决,上诉至徐州中院。

  2012年年初的一天,约定调解的时间还没到,双方都早早来到了法院。被告陈某衣着光鲜,夹着小包,带着律师。原告李美娥只身一人,少了两根手指的手总是试图蜷缩在袖子里,人更显得怯怯的。

  没想到一开口,陈某就说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只要法官出个调解书就行了。

  一听这话,我心里由衷地高兴,没想到这么轻松就搞定了一个案子。一般案子到了二审都已经过层层调解,要想调解成功,往往要费九牛二虎之力。

  李美娥递过来双方已经签字的调解协议书。“包括医药费,所有一次性了结,赔偿原告18000元。”

  我把调解协议书读了一遍,问李美娥是这样的吗,她明确说是的。

  但看着她羞于示人的右手,想到残缺的右手可能对她生活造成的不便,我隐隐感到了一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仅仅是双方地位和金钱的差距,更有因一方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缺失而凸显的不平等。

  我问李美娥,“他们和你签调解协议,有没有把有关法律规定告诉你?”

  李美娥无奈而伤感地说,“我一个农村妇女啥也不懂,他们老到我家里去,又买了东西,又说了好话。我想反正手也不能好了,一次性了结就了了吧。”

  旁边的陈某一听,着急地说,“我们已经谈好,双方完全自愿,你只要出个调解书就行了,干嘛问那么多!”

  我感到李美娥这种情形应该构成残疾,于是打电话给司法鉴定处的法医咨询。咨询的结果是,她这种情况可能构成9级至少是10级伤残。

  我告诉李美娥,按照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还包括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她的情况,如果评到10级伤残,按照农村的标准,伤残赔偿金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大概3万多元。如评到9级,大概5万多元。“签了这个协议,就等于同意放弃这些钱,你以后也没有机会再要了。”

  旁边的陈某几次试图打断我的话,但我还是坚持尽可能详细地将有关法律规定讲了一遍。最后再问,“李美娥,我把相关的法律规定都讲清了,你现在同意刚才的调解协议吗?”

  “法官,我不同意。”李美娥回答得很坚定,那原本浑浊的眼睛透着希望。

  这个案子最终没有调成。李美娥临走前对我千恩万谢。我心里百感交集,也许维权的路很坎坷,但我坚信法律会给她一个公道。

  “法律不能使人人满意,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身为法官,就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无论是调解过程,还是裁判结果,都要让当事人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触摸到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