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5日,20岁的张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投资公司交付定金五万元,于2010108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付清房款。2011107日张某家人得知其卖房后,陪同张某与投资公司协商解除买卖合同,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是其在毒瘾发作的情况下与投资公司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投资公司认为,虽然签约时,张某毒瘾发作,但其是自愿找到投资公司卖房的,而且价格合理,故合同要继续履行。

 

本案争论的焦点:张某在毒瘾发作时的行为能力状态是什么?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从本案来看,张某要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必先要认定其在签订合同时的行为能力状态,如果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则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反之,如果处于完全行为能力状态,则合同应继续履行。所以,对张某在毒瘾发作时的行为能力状态的认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衡量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以年龄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标准,是一个客观性标准;而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民事行为能力时显得很复杂。界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首要标准是年龄,因为一个人的年龄与他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发育是否健全有直接联系。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其独立做有效之法律行为的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主要是由自然人的认知能力决定的,而年龄是自然人获得认知能力的最基本条件。“盖人的思虑智慧因年龄而异,与年俱进,可作为意思能力是否健全的标准。”

 

而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是一个主观问题。衡量一个人的心智是否健全,有两种判断标准:

 

(一)依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认知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确认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

 

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判断其是否心智健康的关键。如果他在行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行为是适当并公平的,而且即使对方也没有理由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碍,那么他的行为也是依法可以撤销的。

 

(二)依据自然人的意志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而设立的。尽管成年的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一个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难以自制,那么,他所为的某些自损其利、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被宣告无效的。如,精神病人,将自己的手表抛弃了,其行为归属无效。

 

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无、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条件的影响之外,还受诸多社会性因素影响,包括自然人的财力状况、品德修养、生活自制能力等后天或实然因素。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公示

 

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突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受到影响,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也受到影响,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认定和公示。宣告或解除宣告一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为。一个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若其经过治疗后病愈,恢复行为能力,但是未经过撤销宣告,则此时其所为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人或其他疾病而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完全避免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当处理自己财产或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实践中,经常有加强监管不啻为一种对被申请人和社会有益的方法人因为遗传或遭受某种强烈刺激,精神异常,或不当处理自己财产,或伤害家人和他人,申请其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法院宣告公民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依法定的程序。首先,须被申请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全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至于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申请法院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以其接近成年年龄且能自谋生活的事实证明了他们已具有进行民事活动所要求的成熟的理智,法律因而承认其已成年的事实状态,使其提前具有行为能力。对此类人如果因为精神病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的,也应到法院申请宣告其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宣告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仅指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应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与被申请人存在财产利害关系的人,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一方面,因为其与被申请人存在财产利害关系,可能滥用申请权,另一方面,则是公民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将设立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其从事民事行为,以此还是能够保障财产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再次,申请人申请时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申请人要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向本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申请宣告公民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注意申请人不能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由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来推选,其近亲属相互推诿的则由法院从其中指定。本申请人精神健康许可的,还应征询本人意见。宣告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一经判决,则为终局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案如何认定 

 

本案中,张某在毒瘾发作时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毒瘾发作时,其不能合理、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从其生理上讲,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法律规定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要式行为,即法律上认定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法院的裁判代表着法律对社会的引导,讲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不能对违法行为加以维护。张某为吸毒而卖房筹款,其行为应受到社会、法律的否定,故对其主张以毒瘾发作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撤销合同不予支持。但并不能说明张某与某投资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不会对眼前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