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
作者:朱 旻 顾建兵 徐红平 发布时间:2013-03-25 浏览次数:1030
本报讯 3月21日,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医学鉴定,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及移送审核的通知》,以有效杜绝罪犯在保外就医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通知要求,各委托部门在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进行医学鉴定时,必须由法医亲自陪同检查、拿取报告。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非省政府指定医院的检查报告仅能作为参考,不能直接作为出具医学鉴定报告的依据,必须按相应疾病由医学鉴定的医院重新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求各委托部门在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医学鉴定时,需提醒医院除常规的体格检查外,还要对心脏病、肝硬化、肢体瘫痪等9种不同种类疾病或残疾进行32种指定检查项目。对特殊类型的病残检查项目,由南通中院司法鉴定处法医或省政府指定医院的医务处负责人确定。
通知还要求,移送南通中院司法鉴定处进行技术审核必须提供判决书、经过驻所检察室签字或盖章后的监狱或看守所提出的建议、监狱或看守所进行的体格检查、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学鉴定报告书、医学鉴定过程中进行的所有检查报告及相应的影像学资料。其中除判决书外,其余材料均需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