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北塘:三字诀三颗"消费舒心丸"
作者:赵正辉 张海迪 发布时间:2013-03-25 浏览次数:1069
消费带来闹心事,化钱买到苦头吃,司法给个"消费舒心丸"。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实践,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始终坚持"严、调、确"三字工作方针,努力让消费者称心、舒心、安心,练就了三颗"消费舒心丸",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力争让每一个依法维权的消费者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严"字当头
"这些商贩为了挣钱真是什么事情都做得出来,这么多伪劣润滑油如果流入市场该有多大危害啊。"
3月13日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采用外购普通润滑油直接灌装的方法,生产伪劣摩托车专用润滑油进行贴牌销售,合计销售金额达80万余元。被告人吴某被抓获时,当场查获了各品牌伪劣润滑油近6000瓶,各类润滑油标签20万余套。鉴于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为加强对案件审判的监督,提高案件的警示效应,北塘法院特意邀请了部分人大、政协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一些本地媒体记者也到庭进行了采访报道。
"发动机好比是汽车的'心脏',燃油、润滑油则好比是'血液'。千万不要往心脏里输入劣质血液,否则,结果往往是致命的。"承办法官以形象的比喻向旁听代表及群众介绍伪劣润滑油的危害,并通过媒体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去正规店铺购买品牌润滑油,以保证驾驶安全。
林某、吴某是来无锡打工的一对夫妻,在无锡市食品商城租赁摊位从事个体经营,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二人从无锡市某调味品厂购买散装鸡精、散装颗粒盐,又从别处购买假冒的"太太乐"牌鸡精、味精的包装袋、包装箱等物品,在未经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假冒"太太乐"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将购买的散装鸡精、颗粒盐、味精包装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太太乐"牌鸡精、大米味精,陆续销售1197箱,销售金额合计达人民币112422元。最终二人均被北塘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近年来,北塘法院共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案件16件,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类型,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79万元。北塘法院始终将涉及产品、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抽调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专门办理,坚持"严"字当头,重视宣传教育,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正如北塘区人民法院院长袁挺所说:"没有比群众生命安全更重大的事情,那些只顾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群众生命安全的不法分子,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 "调"字优先
"多谢法官的帮忙,不然我的这些购房款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回来。"李大妈从法官手中接过47000元的购房款时,不住地连声道谢。
2012年4月,李大妈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王某的一所房屋,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李大妈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5万余元的前期款项。中介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于是中介公司书面承诺一个月内返还李大妈所有费用。但一个月后,中介公司还拖欠李大妈47000元不愿返还。无奈之下,李大妈来到北塘法院求助。接待法官在了解事情情况后,认为事实较为清楚,但如果按正常程序立案、开庭,整个诉讼流程下来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考虑到李大妈着急用钱购买房屋,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决定在立案之前先进行调解,争取尽快为李大妈讨回房款。
法官与中介公司取得联系后,中介公司态度比较强硬,称购房款公司后来直接交给房主了,李大妈应该找房主去要,之前之所以签还款承诺是因为李大妈闹事不得已才签的。中介公司态度的强硬并没有阻碍法官调解的决心,法官耐心地向中介公司讲解相关法律,并指出公司在整个过程中的过错以及李大妈情绪激动的原因。法官多次耐心的讲解以及表现出的诚意打动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最终向李大妈支付了剩余房款。
"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既节省了双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又能真正的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但有时调解的达成仅仅靠诚心和耐心还不够,还要求法官掌握涉案商品的一些相关专业知识。"民一庭法官曹芸对于调解有自己的一套经验。
朱先生2011年5月购买了某国产品牌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死机、系统不稳定的状况,同年12月份朱先生委托该品牌在无锡的修护站进行修理,修理过程中笔记本自动烧毁,之后该公司为其调换了一台电脑,但使用中仍然多次出现问题,2012年6月,在电脑再次出现故障时,朱先生认为根据国家及该电脑公司的三包规定,该品牌公司应该为其换机,但该公司认为朱先生的电脑属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且曾被私自拆机,公司不承担三包责任,不同意换机。于是朱先生将该电脑公司及无锡的维护站起诉到北塘法院。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认定案件的焦点在于涉案笔记本是否为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及朱先生是否曾私自拆机。对于是否曾私自拆机,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但细心的法官很快即发现了破解僵局的关键。原来朱先生的笔记本电脑原标配是2G内存,后来在维修站加装过1G内存,但是在第二次出现故障检测时,电脑内存只有1G。在法官的质问下,朱先生最终只得承认自己确实私自拆卸过电脑,要求公司承担三包责任并为其更换新机,一方面是心里面存有怨气,一方面也带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下,朱先生最终撤回了起诉,电脑公司则向朱先生表示了歉意,并承诺继续为朱先生的电脑进行免费维修。
北塘法院在重视调解的同时,并没有局限于法官的单兵作战,而是注重与外界的联系。在处理消费者维权的案件时,北塘法院建立了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联动调解机制,充分发挥消委会在调解方面的经验优势,遇到消费者维权时,双方部门协作,优势互补,在实践中有效的促成了调解成功率的提高。2009年以来,北塘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115件,其中93件以调解或撤诉结案,调撤率达到81%。
让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 "确"字保证
"大爷,您就放心吧,有我们给您出的司法确认书,他们不敢不赔钱给您的,如果到时他们不按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你拿着确认书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负责给您要。"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的一番解释,让开始还存有疑惑的张大爷彻底放心了。
2013年2月份,张大爷购买了几袋某公司生产的中老年核桃高钙燕麦片,生活一向仔细的张大爷回家后发现燕麦片配料表上的配料标注不清,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张大爷认为食品存在潜在的质量问题,在与商家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某食品公司投诉到无锡市北塘区消费者委员会。经北塘区消费者委员会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食品公司退还张大爷购买食品的款项,并支付赔偿金1300元。拿到调解协议的张大爷并不放心,担心食品公司事后如果不按照协议付钱,自己还得重新到法院起诉讨要说法,既费时又耗力。
面对张大爷的疑虑,北塘区消委会的工作人员显得成竹在胸。原来在新民诉法明确了司法确认程序之后,北塘区人民法院即迅速与北塘区消费者委员会建立了司法确认联动机制,即出现有关消费者维权的纠纷,北塘区消费者委员会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消委会即建议双方可以到北塘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2年底至今,北塘法院为7起消费者权益纠纷出具了司法确认书。
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核确认的,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既可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调解效率。
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会到消协组织或者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诉。但消协组织和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纠纷时,更多的是一种调解机制,对经销商或厂家缺少强制力,产生的执行或威慑作用不大,消协组织调解消费者纠纷进度很难。即使消费者和商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由于协议本身没有强制力,一些不法厂商拒不履行调解协议。而如果此时消费者通过法院起诉,则面临着立案、审核、缴纳诉讼费等较繁琐的程序,费时费力,诉讼成本较高,消费者的权益有时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同时一些不法商人抓住消费者短期奈何不了他们的法律空隙,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更加猖獗。
"调解制度要想获得生命力,就必须赋予其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新民诉法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为我们与消费者委员会建立联动机制提供了条件,也切实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袁挺表示北塘法院将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完善司法确认联动机制,真正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