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低成本诉讼运作下诉权滥用的规制
作者:戎光庆 发布时间:2013-03-27 浏览次数:491
人民法院在调整诉讼成本后,法院的案件每年以30%的速度大幅提升,在许多低廉诉讼成本运作的案件包含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既表现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初,滥用起诉权,使不该发生的诉讼程序得以发生。往往在诉讼程序启动以后,当事人也可能在诉讼的某个局部环节或诉讼的某个特定层面实施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中,当事人滥用起诉权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诈欺性诉讼。诈欺性诉讼是原则在捏造事实和依靠证据的基础上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借助诉讼获得非法利益。它既可以表现为原告针对被告所实施的诈欺性诉讼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原、被告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诈欺性诉讼行为。尤其在诉讼成本很低,投入不大的诉讼案件范围内普遍存在,当事人抱有赌博心理搏一下,从而想获得不法利益。而该些案件又与一般的侵权行为,即所分割单一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别,诈欺性诉讼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而且还侵害了诉讼程序中所必须具备的司法权威性,造成审判工作的繁累和资源的浪费。
2、骚扰性诉讼。骚扰性诉讼是原告提起以给被告造成诉讼烦累或给被告带来名誉上的损伤为目的的诉讼行为。骚扰性诉讼主要有两点:一是骚扰性诉讼在心理状态上并不以追求胜诉的后果为目的,其目的主要在于给被告带来诉讼中的麻烦,使被告被无谓地卷入诉讼之中空耗时间、精力与金钱,或者使被告在充当被告的过程中受到名誉上或商誉上的损害;另一是在骚扰性诉讼中,原告并不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骚扰性诉讼除产生诉讼上的不利后果外,还应将之视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者的侵权责任。如果在高成本运营下的诉讼,而该类型的诉讼案件则并不容易产生,因为当事人需衡量自身的利益,否则将对自身造成大量的损失,却又无法达成目的。在低成本动作下,发起骚扰性诉讼无需投入太大的资源就给被告造成伤害,从而满足了其骚扰的目的。
3、琐碎性诉讼。琐碎性诉讼是指没有必要提交法院处理的日常生活中的小纠纷。比如,某人在公共汽车上被人踩了一脚,或者与人发生了口角受到微小损害,便到法院“告那家伙”,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动则标的上万元,然有缺少充分的证据,这些诉讼被界定为“琐碎性诉讼”。目前在法院最为突出的集中在劳动纠纷案件,因劳动类案件诉讼收费很低,有些法院甚至不收,因此,该类型的诉讼案件则产生了天价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以住这是任何人不敢想象的,因为当事人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诉讼费,如果要求的超出了法律规定,则要由主张人承担。正是这样低廉诉讼成本下的案件将法官拖的一个个超负荷工作,却又无法使当事人真正满意,造成了各个法院要编制要扩充,却无法根本解决诉讼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二、当前情况下对诉权滥用的司法对策
当前对诉权滥用的规制,是以确立法官在认定和规制诉权滥用上的主体地位为前提。但如何辨别是滥用诉权行为,这对民事审判法官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这要求法官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反恶诉讼意识,保持不被利用的高度警惕性。法官在诉讼中,以“真实义务”和诚信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对于伪造证据等不当诉讼行为,加以廓清,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做到既保障公民合法地行使其诉权,又不致使恶意诉讼者滥用这一权利而损害他人的权益。
1、规范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是事实的审理者、法律的适用者、程序的指挥者,有时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一一予以规定,在诉讼程序具体如何适用法律需由法官根据实际自由裁量,这就是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得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法官滥用该权利,使其在诉讼中不能保持中立性,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如在证据的取得到有意偏袒,造成一方举证责任失衡;取得胜诉从使其而做出不公正的判断,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尤其在精神损害赔偿金定夺上不能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否则将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有利可图,而恶意的报出天价精神损害赔偿金,防碍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认真甄别证据。法官受理案件后,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而不得收受贿赂、接受当事人吃请后告知在低成本动作下收集有利于一方的证据,而忽略对方的权利。如不能公正的对待,则更易引发一些唯利事图的人进入诉讼,利用法官这种方式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3、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在当前无法提高成本运作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违反法律而进行的诉讼不仅在程序法上采用罚款、承担诉讼费用等等,对于情节严重,则可能产生刑事法律上的责任,如伪证罪、妨碍司法罪等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法院而言,在审理中查证有滥用诉权行为,则应当从重处罚,增强公正性和严肃性,树立司法权威性,才不会造成法官的审判工作的日益繁累和大量的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