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法院“亮剑”虚假诉讼
作者:肖天存 戴丽娟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次数:638
3月14日,金坛市法院某审判法庭。面对法官一连串的调查、质询,一起遗产纠纷的当事人张某兄弟和黄某兄妹,突然提出要调解结案,张某还主动要求为诉讼费用买单。当事人的异常举动引起了法官的警觉。在法官的步步“紧逼”下,原被告终于道出了双方联手诉讼,损害第三人继承利益的实情,承办法官当庭对双方予以训诫。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通过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毁约、骗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日趋严重。虚假诉讼的滋生和蔓延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不仅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而且损害了司法公信和社会公平正义。2011年以来,常州市两级法院通过有效落实风险提示、法检联手、惩防并举等措施,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两年来共防范和查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50余起,涉案标的2000余万元,其中3人被处以罚款,2人处以司法拘留,5人予以训诫。
官司“假打”:唯利是图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张建文告诉记者,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多为涉财性案件,在民间借贷、离婚纠纷、企业财产纠纷等领域最为高发。综观这50余起案件,都与“利”有关,为了自身的利益或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驱使当事人出此下策。从表现形式来看,虚假诉讼在立案、审判及执行阶段主要集中于三种类型:获取非法利益类,如拆迁过程中,行为人为达到增加房产面积或者货币安置款的目的而进行虚假确权、虚假析产的案件;以诉讼为手段掩盖不当目的,常见于规避摇号、限购房屋政策等的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类,如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等,具体表现为债务人与他人合谋虚构债务,达到不负、少负债务,或多分财产的目的。
常州市某五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资产被依法拍卖后,又被10名债主告上法庭,涉案标的达127万余元。武进法院的法官经缜密调查后发现,这10名债主与该公司并无债权债务关系。他们之所以起诉该公司,是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委托,虚构债务,目的想参与拍卖款的分配,从而使该公司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正当债权人债务的目的。经教育,10名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起诉。
防范“假”案:法检联手
虚假诉讼既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对诉讼资源的浪费,又对民间融资市场的严重扰乱,其危害性极大。为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诉讼进入法院,近年来,常州市两级法院一方面充分发挥自身力量,加大立案阶段的审查、甄别和分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法人单位和自然人身份信息进行识别,防止当事人冒名或者利用伪造的身份进行诉讼。同时加强民事诉讼审查工作,在庭审或询问过程中注重察言观色,发现原被告配合默契、调解协议达成异常容易等非正常情形的,积极采取依职权调查取证、追加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等措施加以防范,不给那些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的人以可乘之机,从而杜绝虚假诉讼的发生。
钟楼区法院日前受理一起母亲杨某某诉儿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立案后次日即主动要求到法院申请调解,调解的内容为将被告名下的房屋抵偿给原告。鉴于原、被告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双方积极的调解态度和调解内容,承办法官立即警觉到该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遂详细阅卷,并分别找原、被告谈话,了解到原、被告诉讼的真实目的,是欲借助诉讼的力量将被告的房产“合法”地过户至原告名下,以规避被告对外所欠的巨额债务。承办人在向原、被告讲清利害关系后,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从而有效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由于有些虚假诉讼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为此,常州中院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规制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形成了侦查、检察和审判的全力,联手防范虚假诉讼。
原告孙某诉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承办法官马胜强在翻阅卷宗过程中,发现二人在该院调解室的主持下曾达成过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显示被告对原告起诉要求其归还120万元的借款的事实并无异议,并自愿于签字后七日内付清。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没有争议,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经审核其借款的来龙去脉,发现其中存在重要疑点,承办人当即向庭领导汇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配合调查。在相互矛盾的事实和逻辑面前,原、被告承认相应借款的事实是不存在的。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罚款和说服教育。
诉讼打假:惩防并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虚假诉讼,常州两级法院对上述查处的50余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3人处以罚款,2人处以司法拘留,5人予以训诫。
常州中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杨某、常州某车业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谢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告杨某、某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承办法官在审查原告提供的材料时,发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担保企业注册资金为30万美元,经核实该企业实际注册资金仅为10万美元。经审查,原告为达到担保目的,在提供担保过程中故意涂改担保企业的注册资金。对原告谢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予以训诫并罚款1000元。
常州法院不仅就案“打假”,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并导致虚假诉讼滋生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加强防范。市中院在审理冯某、邵某与张某、赵某房屋迁让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时,承办法官查明张某与邵某、冯某签订虚假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虚假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骗取个人住房贷款30万元。为此,承办法官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进行走访调研,向监管分局发出司法建议,责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进一步完善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贷后管理等全流程管理机制,同时加大对辖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严厉打击“虚假按揭”等套取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