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社区矫正机关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少年犯刘某心情落入了低谷。丹阳法院在对撤销缓刑的建议进行核查时,发现了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背后原因,一起帮助缓刑犯回顾正途的救援就此展开。

 

多次违反规定,社区矫正机关建议撤销缓刑

 

2011527日,少年犯刘某犯聚众斗殴犯罪,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交付丹阳市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刘某因多次手机关机、无故不接听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电话、未经批准离开丹阳等原因三次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警告处罚,被执行机关向丹阳市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撤销缓刑。

 

丹阳法院少年庭的法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自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建议撤销刘某缓刑后,刘某一直情绪低落。刘某的父亲因脑梗中风,半边身体行动不便,母亲在工地做小工,家庭生活困难。承办法官心情沉重,起初对刘某不思悔改、重滔复撤深感惋惜,但在询问刘某并对刘某所说的情况进行核实之后,发现刘某违反规定的原因却是另有隐情。

 

法官查明事实,缓刑犯重拾生活信心

 

法官经过走访、调查、核实,了解到刘某多次无故不接听电话的原因,是因为刘某在丹阳某工具公司工作,其所在的锯片车间系全自动机器设备,如接听电话会影响机器的精密度,公司规定职工不允许将手机带入车间接听电话。刘某本人在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警告处罚后,也曾向公司提出要求调换工作岗位,但由于刘某系经过公司送到外地进行过技术培训的员工,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调换工作岗位将对公司的生产有一定的影响,未得到公司领导的批准。期间还将刘某送到大港(属地镇江)进行技术培训,刘某因此还被以未经批准离开丹阳而受到处罚。

 

另刘某因乘坐出租车将手机遗失,其在第二天主动到司法所报告,但由于工作人员开会未及时登记新号码,导致刘某被定位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二十几天。刘某的以上行为被社区矫正机构视为三次警告处罚后仍不改正。

 

法官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刘某虽有关机、不接听电话等行为,但在缓刑期间坚持每月到司法所写书面报告,平时与父母共同生活,能照顾家庭。刘某本人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警告处罚后,一直在积极想办法克服困难,甚至不惜赔偿公司违约金将工作辞退。

 

为此,丹阳法院审查认为,不能认为刘某处罚后仍不改正。在法官的积极引导和鼓励下,刘某自主创业,与他人合伙兴办了一个小型工具生产加工厂,既有了工作,也便于其接受社会矫正机关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