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假离婚弄假成真要求复婚者不予支持
作者:丁国锋 发布时间:2013-04-03 浏览次数:1121
今天,江苏省高院发布了《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分析了“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假离婚等六种纠纷情形,并对全省法院发出了“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等司法对策及建议。
报告指出,结合前几次房产新政出台的情况,预计在各地实施细则出台后,可能出现六种纠纷。首先是假离婚情形可能增多。由于“新国五条”规定了更严格的限购、限贷条件,购房人为了规避限购、限贷政策,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约定将原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房产,从而获得购房资格或贷款优惠。
“对于有多处房产的卖房人,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使夫妻一方成为只拥有唯一一套住房的产权人,从而规避个税征收。实践中可能出现假戏真做,没有分得财产的夫妻一方主张协议离婚无效而引发纠纷。”江苏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潘军锋告诉记者。
“再有就是签订”阴阳合同“、借名购房、以房抵债、中介机构违规、商业用房、保障房纠纷等情形可能会增多。”潘军锋说,面对可能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江苏高院向全省法院发出了准确把握“新国五条”的精神实质,妥善运用法治化的裁判方式,保障房地产新政的有效落实的司法对策及建议。
首先是主动做好对房产新政细则出台后的跟踪研判。近期各地将陆续出台“新国五条”实施细则,要在吃透细则精神的基础上,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研判,就法院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新政提出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和指导意见。要加强与住建、房产、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案件审理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堵塞政策漏洞。
其次是要准确把握新政实施后相关房地产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要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新国五条”规定的限购、限贷、税收等措施,根据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及时调整审理思路,区分刚性、改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通过司法裁判提升政策的调控效果。要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强化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和市场风险意识,依法维护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效力,对恶意违约的依法追求违约责任,避免让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违反诚信、谋取不当利益的途径和手段。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市场风险与履约客观条件变化的不同法律后果,合理平衡新政细则出台后继续交易的可能性和利益失衡的严重程度,准确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再次是要依法打击规避房地产新政的行为。全省法院要加强案件甄别,对于发现假离婚、签订阴阳合同、借名买房、违规购买保障房等规避政策的行为,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依法裁判。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全省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存在伪造合同、对房屋买卖事实争议较大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情形的,应当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