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调解的背后是真情实意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方圆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数:10060
时光如白驹过隙,转眼之间,我来到赣榆法院已经十一个年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也已五年有余。五年间,我审理了三千余件案件,从这些案件中,我的审判经验得到积累、业务能力得到强化,更重要的是,随着人生阅历的增加,我对人间冷暖的体会更加深刻,更能感同身受。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彻底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我越来越注重调解。全国优秀法官姜霜菊曾说过一句话使我印象十分深刻:“法院就像是基层社会矛盾的回收站,老百姓来找你要个说法,解决好了,群众的满意多了,社会的矛盾少了,社会也就稳定了。每个百姓的心中都有一杆秤,只要你站的正、断的公,付出真情,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
2019年,我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周某夫妇育有二子一女,子女长大后各自成家。周某夫妇年岁已高,无收入来源,需要子女照顾,但周某的二儿子、儿媳因为家庭琐事矛盾,拒绝赡养老人,老人生病的医药费也拒绝支付,原告遂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为了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是非对错有直观了解,接到案件,我与法官助理就到了周某所在的村委会及周围邻居家进行调查、谈话。在基本搞清根源矛盾后,我们到被告家中送达了传票。被告刚刚捕鱼归来,见到我们也是一肚子道理要讲,无非是父母偏心、婆媳不和,但被告讲的内容跟我们从村委会及街坊邻居处了解的并不一致。我们询问被告是否愿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被告还是硬着头皮不愿意表态。我考虑了一下,决定将这个案子的庭审地点定在村委会,让庄邻都来旁听。在将传票发给被告并告知庭审地点时,我觉得被告的内心应当是崩溃的,法庭可能不了解内情,但街坊四邻一定对他们家的矛盾十分清楚,谁是谁非,自有公论,如果当着邻居的面再扯谎,恐怕“面子”就丢尽了。没过几天,被告主动到了法庭,承认错误,愿意接受调解,并将老人医药费中应承担的部分履行完毕,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赡养费用。该案至今已一年有余,被告一直如约履行赡养义务。
让我印象深刻的另一个案件,是一起排除妨害纠纷。原告是山东的一家食品公司,在柘汪镇某村承包一处土地从事养殖行业。承包期间,原告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土地被被告黄某占有、使用,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停止对原告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庭审开始时,黄某振振有词,并提交了一份转包合同,称其系合法占有涉案土地。通过审查,发现该合同的相对人与原告公司并无联系,且合同已经到期。
随着庭审的深入,案件事实也基本查清,在原告对承包土地管理脱节的一段时间,曾有其他人冒充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与被告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到期后,被告黄某也了解到涉案土地的真实承包情况,遂多次联系原告要求继续转包,但原告并未同意,且多次要求被告搬离。上述事实查明后,被告的眼神不再坚定,声音也不再洪亮,但碍于面子仍不愿搬出。于是我休庭进行调解,并向黄某问了一个问题:“如果你现在突然发现,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你家的房屋被不相关的人卖掉,你会是什么心态?”黄某哑口无言。我再向双方做工作,被告也算是无心之失,如果现在搬出,双方就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也不再向被告索要土地占用期间的损失,也算给了被告一个台阶,被告遂同意一周内搬出涉案承包地,双方握手言和。后据了解,被告已经按约定搬出了涉案承包地,纠纷在40天内被迅速、妥善化解。
有人称调解就是“和稀泥”,其实并非如此。我们需要的调解,是“将案件解决好,而非将案件解决了”。合理的、善意的调解方案在钝化矛盾、缓和纠纷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对于传统民事案件来说,很多纠纷的根源与法庭查明的争议焦点并不同步,很多案件诉讼的矛盾是表象,双方实质的矛盾才是根本。如何解决矛盾根源,则需要法官本着为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的出发点、为当事人利益着想的责任心对案件抽丝剥茧、去伪存真。例如上述第一个案件,双方是父母、子女关系,家庭内部的事情,如果各方妥善处理,本无需公权力介入,且这种案件一般都有深层次矛盾,一旦开庭审理,将矛盾公开甚至激化,对父母、子女都无益。我们要做的调解就是缓和矛盾、化解纠纷,诉讼不是目的,仅是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才是最终目标。而在第二个案件中,准确把握时机进行调解,既能迅速化解主要矛盾,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又能避免以判决这种生硬的方式激化双方矛盾,同时也可减轻执行部门的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