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成文法相对于迅速发展的社会生活而言,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且法律是由语言文字所表述的,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因此,法律出现漏洞是在所难免的。法律公布后必须被适用,面对有漏洞的法律,法官却负有对案件不得拒绝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义务,法官该何以应对?在实践中,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就成了必然。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该类案型,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类案型比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者更有适用的理由,因此适用该法律条文于该类案型的一种解释方法。本文通过两个判例的引入对当然解释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进行探究,以期当然解释能被更好地认识和适用,在实践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全文约7000字)

 

 

一、现实存在:当然解释在民事审判中的实例表现

 

【案例1】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国王大饭店案"

 

本案的案情是台北国王大饭店是被告,国王大饭店在建造建筑时超越了土地边界,侵占了原告两平方米的土地。但原告在国王大饭店建造房子的时候并没有发现自己的土地被侵占,待原告发现土地被侵占时,国王大饭店已经盖好了,并经营了多年。原告发现国王大饭店侵占了他的土地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是要求被告国王大饭店拆屋还地;第二是照价收买。依照台湾地区"民法"796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意义,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害,并得请求赔偿"。本案原告在最初对自己土地被侵占并不知情,也就当然不会提出异议,但现在原告要求国王大饭店照价收买,在法律上却没有明文规定,应该任何处理?台湾地区对本案的裁判采用了当然解释的方法,台湾地区"最高审判机关"在判决书中写道:"'民法'796条规定,邻地所有人知悉越界建筑而不提出异议者,虽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筑,但得请求以相当价额购买越界部分土地。查知情而不异议,尚且得请求购买,则举重以明轻,本案不知情,当然更得请求以相当价额购买"。这是将不知情因此未异议,与知情而不异议相比较,知情而不异议是重,法律规定知情而不异议的情况下还需购买,那不知情而不异议更应有权要求照价购买,这就叫作"举重明轻"。(1

 

【案例2】张某诉李某非婚生子的损害赔偿案。

 

本案案情是张某与李某于20001月结婚,200110月生一子张某某,随着张某某不断长大,张某觉得张某某长相不像自己怀疑张某某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就带张某某前去作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张某某确实不是张某亲生,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50000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对婚姻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而生子这种行为是否应赔偿无过错方没有明文规定。本案审理法院对本案的判决采用了当然解释的方法,法院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对上述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种行为从性质上来说要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要严重的多,较轻的行为且能够获得损害赔偿,那严重的行为更应获得损害赔偿,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这就叫作"举轻明重"

 

二、理论探源:当然解释的法理所在

 

立法者制定法律都是有其立法目的的,解释法律不仅不能偏离立法者的立法宗旨,而且应以贯彻立法者的立法宗旨作为主要目标。立法宗旨,就是个别法律条文或多数法律条文规定所欲实现的基本立法价值。由具体法律条文所体现出的立法宗旨,是比较具体的,但由多数法律条文整体体现出的立法宗旨是比较抽象的。如果法律条文仅就为体现某个具体的立法宗旨而做出规定,但某个事实虽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更符合该具体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宗旨,则更应当适用于该法律条文。基于此,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如遇到某一事实比法律规定的情形更有适用的理由的情形,必然对条文进行解释后才能适用,那么,法官这种解释条文的方法就是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必然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是依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之理由,而径行适用该法律规定而言。[3]在在现实社会中存在一类逻辑关系,叫"不言自明""理所当然",只要提到其中的一个,则另一个理所当然包含在内。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所遵循的道理是既然法律对性质较轻的行为都予以禁止,那么对性质严重的行为更在禁止之列,这就叫"举轻明重",同样,如果法律对性质较重的行为都予以准许自由为之,对性质较轻的行为更是予以准许,这就叫"举重明轻",那么,当然解释的法理依据就是"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之法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论述中对当然解释都有一些说明。

 

(一)当然解释在《唐律》中的对照

 

早在我国唐朝时, 法律就规定这一解释方法。《唐律(名例) 》中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二十"[4]该条中"举重以明轻"的意思是说如果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通过这两种方法就使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能够分别按照罪或非罪来处理。"举轻以明重"的意思是是指如果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该条所载明的举重以明轻或举轻以明重所体现的就是当然解释。

 

(二)德国民法理论对当然解释的阐述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拉伦茨教授关于当然解释的观点是"举重以明轻推论",拉伦茨认为"举重以明轻的推论之正当理由与类推适用相同,均存在于正义的要求:应做相同评价的构成要件,应作相同处理,除非基于恰当的理由,法律规定应为不同的处理,或不同的处理可基于特殊的理由被正当化。"[5]

 

(三)"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含义解读

 

根据法律精神的趣旨不同,当然解释可划分"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两种方向几乎完全相反的路径。"举重以明轻" 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情况更重,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举轻以明重" 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情况更轻,那么按照立法的意思,既然较轻的行为都适用该规则,较重的规则就更有理由适用该法律规定。由此可见,"举重以明轻"适用于自由行为场合,理由是性质严重的行为都被允许,那性质轻的行为更有作为的必要。"举轻以明重"适用于禁止性规范场合,理由为性质较轻的行为都被禁止,那么性质严重的更应被禁止。

 

(四)""""的界限划分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中的""""如何来认定,对当然解释的适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解释者在运用此种方法的时候对于""""的判断如何体现了解释者内心的利益衡量以及运用各种标准作为利益衡量的标准?笔者认为,当然解释的适用须以具有高度价值共识为前提,并应以价值取向、目的论的思考手段,使他人得以理解其决定。""""所体现的就是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宗旨的最低和最高界限。如果一个法律条文是任意性的规范,其体现的立法宗旨是鼓励行为的发生,那么就应取 ""的标准来衡量某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宗旨,如果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行为的相似,但行为性质叫规定更为轻,则该行为就更可为。如果一个法律条文是禁止性规范,其体现的立法宗旨是禁止为某些行为,那么就应取""的标准来衡量某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宗旨,如果行为的性质比条文规定的行为性质要严重,那么该行为当然有更不的为的理由。

 

三、独立性分析:当然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比较

 

(一)当然解释与类推适用比较

 

类推适用,系就法律未规定之事项,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之规定,以为适用。[5]在学界,少数学者认为"当然解释亦为类推适用之一种者",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当然解释与类推适用有着明显的区别。笔者经过比较认为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二者性质不同。当然解释为狭义法律解释方法之一,而类推适用为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之一。第二,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当然解释可由解释者根据自己的理解直接适用,无须依附其他条件;而类推适用是为填补法律漏洞而参考相似案件的处理进行的,须借助于"类似案型应作同样处理"的法理规则。第三,二者衡量的标准、涵盖范围不一样。当然解释以法律条文所体现出的立法宗旨作为解释的范围,其涵盖的范围较广,而类推适用为了解决个案填补法律漏洞一种的方法。第四,二者适用的法域不同。当然解释可适用于公法和私法领域;但类推适用仅能适用于私法领域,决不能适用于公法领域。

 

(二)当然解释与目的解释比较

 

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依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7]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任何法律均有其立法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实践立法趣旨为其基本任务。因此,任何人解释于解释法律时,须想到的基本问题是:为何设此规定,立法目的何在?立法趣旨之探求,是阐释法律疑义之钥匙。目的解释之所谓目的,出法律之整个目的外,似应包括个别法条、个别制度之规范目的。[8]当然解释与目的解释同属于法律解释方法,有着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区别,第一,目的解释是法律解释活动的最高境界,目的解释往往是在运用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其他解释方法仍不奏效的情形下适用,其解释难度与解释风险均大于其他解释方法。当然解释为一种普通的法律解释方法,其解释难度与解释风险均大于其他解释方法。第二,当对法律条文的含义理解发生岐义时,如能探寻到立法者的本意或宗旨,防止司法对立法的僭越,适用目的解释恰当地通过创造性的司法释法活动实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并便于人们理解立法目的所包含的价值取向。当然解释是在行为比法律明文规定更有适用的必要而法律却无规定的情形下司法者对立法者立法本意的理解而运用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是司法者自身的行为。

 

四、制度构造:当然解释的类型化适用

 

当然解释是在法律明文规定之外,基本法律精神而进行的法律推理。它的适用模式是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对构成要件A应赋予法律效果C,假使法定规则的法定理由更适宜构成要件B(与A相类似的)的话,法律效果C更应赋予构成要件B。文字表达形式为"尚且"如何,"当然""更得"如何这样的措词。

 

当然解释推理基础依据的有形式逻辑、规范宗旨和事物属性。关于在当然解释的过程中,这三种依据是否必须同时具备?而笔者认为,三种依据是否要同时具备,应当首先分析研究这三种根据共性和区别,及其当然解释中的具体作用。形式逻辑作为当然解释依据的理论基础,"当然"这一概念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有的学者认为,形式逻辑上的当然道理是指从逻辑上讲,刑法规定所使用的概念当然包含被解释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种属关系。[9]有的学者则主张逻辑上的当然是指解释的概念与被解释的事项问存在种属关系或者递进关系。[10]这些学者主张当然的基础是形式逻辑中概念的种属关系或递进关系。笔者认为,形式逻辑作为当然解释依据的基础是递进关系。关于规范宗旨。当然解释是法律规范的宗旨,确切地说是全部法律规范的宗旨的体现。任何法律规范都有其想追求的目的,而规范宗旨就是个别或者多数法律规范所要实现的基本价值,个别法规的立法宗旨依据个别法规的属性易于判断,而多数法规的整体立法宗旨较为抽象。个别法规的立法宗旨是实现整体立法宗旨的组成部分,如果法律仅就个别立法宗旨制定条文,某一行为事实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从该条文的立法宗旨来看,尤甚于法律已经规定的事项,更有适用理由,这时就当作当然解释。关于事物属性。事物属性笔者认为包括人的理性和事物属性两个方面。人的理性是指人用智识理解和应对现实的能力,有理性的人能够辨识一般性原则并且把握事物内部、人与事物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而事物属性是指基于事物本身的性质在解决某个问题时迫使决策者去接受它的令人非同意不可的和不可辩驳的力量。[11]解释者在适用当然解释前提必然是根据自身的能力水平对事物属性进行定性后觉得有解释的必要才会适用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三种依据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单独作为当然解释的依据,因为每个依据都有自己独特的属性,而这种属性也达到了让当然解释成为可以接受的一种解释方法的程度。当然解释在民法的各个领域都可发挥自己的作用。

 

()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本条第(三)(四)项的理解为"一方违约后只要未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应该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即使是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也可以不考虑根本违约的情况,而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 这一观点的根据就是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法理。《合同法》第374条规定,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重大过失时,应该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如保管人故意不尽到保管义务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那保管人是否应尽赔偿责任,该条没有明文规定,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法理,保管人有故意时当然更应负责。

 

(二)在物权法领域的适用

 

我《物权法》第87 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邻居间晾晒的衣物飘落他人土地之上,是否可以到他人不动产之上取回? 对此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但是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规则,建筑物所有人有为他人提供通行便利的义务,自然也应当允许他人取回飘落其上的衣物。又如,根据《物权法》第59条第2 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那么,土地补偿费的处分是否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按照举轻以明重的规则,既然使用分配都需要本集体成员决定,其处分更应当经过本集体成员来决定。

 

(三)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的适用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交通事故系由于非机动车或行人故意所引发,则机动车方免除对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失由非机动车或行人自负),那事故如造成机动车一方财产或人身发生损害,则非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本条中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方需要对机动车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是否就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就应对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依据"举轻以明重"之当然解释方法,非机动车方或行人还需要对机动车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交通事故系由于非机动车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所引发,则机动车方减轻对非机动车方或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部分损失由非机动车或行人自负),依据"举轻以明重"之当然解释方法,非机动车方或行人还需要对机动车方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四)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适用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由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情节严重的。本条规定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利益而做出,该条规定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故意杀害、杀害其他继承人、严重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行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那么,如果继承人由故意严重伤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否也丧失继承权呢?该条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继承法》第七条明文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继承人故意严重伤害被继承人这种情形与上述几种情形相比,其性质严重程度虽低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但也重于其他三种情形,根据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的原理,该情形当然应适用于该条文。

 

五、结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良好的裁判方法是正确进行裁判的利器,当然解释法只是众多"利器"中的一把,当然解释法对法律漏洞弥补还有着潜力可挖,当然解释法在我国法院案件裁判中运用的还不多,本文仅是抛砖引玉之作,以期能有所共鸣, 同时借以提高自身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解释法律来发现法律的能力, 从而促进司法裁判水平的提高。

 

 

注释:

 

1)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18

2)载www.fabao365.com/panli/panli_131518.html,于2011515日访问

3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59

4)浦坚主编:《中国法制史》,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 150

5)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98

6)杨仁寿:《法学方法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93

7)梁彗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28

8)梁彗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29

(9)李希慧:《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页。

(10)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5页。

(11) []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54-4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