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法院反映恋爱期间因购房引发的纠纷增多
作者:胡珍玉 发布时间:2013-04-09 浏览次数:492
近日,邗江法院受理了几起恋爱期间为了结婚等目的共同购买住房,分手后因分割住房对簿公堂的案件,该类案件日益增多应引起重视。
一、特征:
1、共同购房的基础脆弱。房屋是婚姻关系中重要的物质基础。在结婚前,恋爱中的人们一起筹划未来的美好生活,选择通过各种形式共同购买住房:双方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或两人名下;一方出资,共同署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或一人名下等。有的是将购房款一次性付清,更多的是双方商定婚后共同还贷或一人还贷。共同购房是以恋爱筹划结婚为基础的,一旦结婚不成,共同购房的情感基础消失,就容易产生纠纷。
2、纠纷复杂。房屋是价值高的大宗商品,而且升值、增值快,利润空间大,房地产市场风云变幻,购房时机稍纵即逝。当爱已成往事,如何分割房产就成了大问题。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关系比较融洽,甘愿付出,碍于面子,一般未留存证据,纠纷产生后不仅举证困难,而且双方还有情感纠葛,导致纠纷处理难度大。
二、建议:
1、购房时要注意保存证据。为切实维护双方对房屋财产的合法权益,对支付凭证、转账凭证、出资凭证、还贷凭证、银行存取款单据等证明财产关系前后变化和前后资金流向的证据要妥善保管。父母出资的,要明示是赠与还是借贷,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必要时,对实际出资比例和金额、产权归属、共有方式及分手后房产的处理方法等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归属的公证书,明确婚前所购房屋的原始出资情况及权利归属;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共有权证书,产权证书上署两人名字等。
2、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纠纷。理智型的恋人,无论在感情还是财产的处理上,都能够冷静对待。分手后,最经济、最和平的途径就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问题。可在考虑出资比例、还贷能力、居住条件等因素下,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获得金钱补偿。或将房屋出售,由此获得的房款由双方按比例分配。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3、法院要综合案情,妥善化解纠纷。鉴于双方存在的情感基础,要尽可能的调解结案。在进行房屋分割时,要综合考虑购房时的出资、贷款的主贷人、实际还款的承担、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房屋内的实际居住者等因素。对未取得房产证书的,未产生物权效力,双方作为合同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系债权债务关系,应根据各自对房屋的出资情况确定其享有诉争房屋的份额。对于以缔结婚姻、建立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而在房产证书上将一方挂名、实际未履行任何购房义务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法院可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对现有的权属登记情况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