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针对辖区农村水利设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被采纳,改变了辖区内农村水利设施的管理模式,维护了农民利益。不久前,该司法建议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司法建议。

  2012年4月,六合法院的法官在审务进乡镇中得知,早在2001年4月,马集水利站就将近1/5的电灌站整体拍卖转让给了谈某、成某等人。但是,一到育秧播种季节,他们就要求提高灌溉费用,否则就不开机供水。村民多次与其发生冲突。

  经法官诉前指导,2012年5月21日,马集水利站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水利站与谈某、成某等人签订的电灌站资产拍卖转让合同无效。

  该案判决后,六合法院针对电灌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管理方发出司法建议:一、在财政条件允许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出资全部收回已拍卖的电灌站。同时与经营者协商,承担其一定的经济损失;二、如不能全部收回已拍卖的电灌站,马集水利站应与每个经营者在明确产权属性基础上重新签订电灌站承包或租赁协议;三、对违反承包或租赁协议的约定,擅自提高灌溉价格、严重影响当地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经营者,应依法收回其经营的电灌站,切实维护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该建议受到六合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区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请区水利局对加强农村水利管理提出要求。

  不久前,六合区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向六合法院反馈关于原拍卖电灌站的处理意见:一、对原拍卖的所有电灌站在不损害双方利益情况下,尽量达成协议收回街道管理;二、对不能达成协议收回的电灌站,按调查实际情况与各所在村承包人协商,争取重新签订协议,明确产权;三、对违反承包协议或转让协议规定,擅自提高水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