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精神病人犯案的困局
作者:娄银生 发布时间:2013-04-15 浏览次数:1048
3月18日上午9点,一场特殊的庭审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第三人民医院内准时进行。作为新刑诉法实施后江苏省首例开庭审理的强制医疗申请案件,武进区人民法院院长潘桂林告诉记者:“由于法律对强制医疗申请案的庭审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我院与检察院庭前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形成了较完整的庭审预案,才使这起案件的审理得以顺利进行。”
精神病患者暴力肇事作案,已成为公共安全的严重隐患。据统计,目前我国患有精神病的人数已达1600多万人。其中,有暴力倾向的“武疯子”占1%至2%。很多“武疯子”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免于处罚,最终,这些“武疯子”行凶后又重新回到了原住地,其危害性没有得到解除,又成为埋藏在社会上的“不定时炸弹”。今年实施的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作出规定。其核心价值是,既要防止出现“被精神病”事件,又要严防不法人员假借“精神病”逃避刑责。记者为此赴常州采访,以武进法院这起案件解读“强制医疗”。
案件庭审:
潘某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这天,庭审在医院的一间会议室里按时进行。记者注意到,尽管依然是法院刑庭法官主审案件,但与以往刑事案件不同的是,出庭的检察官不再称公诉人而是称作检察员;一名有审判员资格的法医,担任合议庭的成员;被申请人的辩护权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经询问、举证、质证等,整个庭审程序规范,秩序井然,环环紧扣,记者对案情及庭审有了较清晰的了解。
今年1月2日清晨六时许,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谈家头村的许多人还在熟睡中。在常州打工的55岁贵州男子潘某在出租屋内,残忍地用砖块、铁棍将妻子活活打死。而当警方破门而入时,潘某还意图点燃煤气瓶焚烧家中物品,最终被警方制服。事后,潘某向警方交代,其杀妻的理由是认为妻子与他人有奸情、意图加害自己,并图谋他在贵州老家的财产。可警方经调查后发现,潘某所交代的一切都是出于其自己的臆想,事实上,其妻子并未与他人通奸,更没有想要加害于他。随后经过专业的精神病鉴定得出结论,潘某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开庭前,武进法院承办法官专门到武进第三医院会见了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涉案精神病人潘某。武进法院刑庭庭长、本案审判长朱云妹告诉记者,经过一个阶段的治疗,潘某的精神状态虽显萎靡,但情绪已基本恢复平静,无任何过激行为。
在庭审的法庭质证阶段,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潘某的儿子说:“2012年5月,父亲潘某就因精神病发作住院治疗,当时他总是想着厂里的人看上母亲,要抢走我母亲,并要杀掉他。12月31日,我收到父亲的手机短信,意思就是他们又要来害他了。今年1月2日早晨,我接到电话说父亲家楼上动静很大,叫我去看看。我去后发现门顶住了打不开,我报警。民警来了之后我撞开门,看见我父亲手拎煤气瓶把火点燃了,我上去抱住我父亲,看到我母亲仰面躺在床上,头上地上都是血。”
武进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主任严清章是潘某的主治医生,他当庭作证,经诊断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存在原发性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嫉妒妄想,情感反应不协调。同时,司法鉴定为:潘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询问、举证、质证等活动,庭审持续了1小时。记者发现,这次庭审参照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进行,但又有一些不同;一是考虑到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法院派出巡回法庭到医院开庭;二是出庭检察官不称公诉人而称检察员;三是法院安排了一名有审判员资格的法医,担任该案合议庭成员;四是庭审主要围绕潘某有无实施暴力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等三个方面进行。法庭调查阶段以检察员举证为主,被申请人的辩护权主要则由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为行使。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合议庭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潘某强制医疗。记者在现场看到,法官作出决定后,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一致同意,未表示异议。
检察提议:
配套细则亟待制定
庭审后,出庭的检察人员凤立成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已受理了6起强制医疗申请案,但由于缺少配套细则,此类案件办理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有: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如何指定并确保其参与庭审;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强制医疗的,其诉讼权利如何保障;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如何界定;检察机关审查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证的,补证期限如何限定;被害方在庭审中的权利如何保障,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强制医疗的执行单位怎么确定等等。其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强制治疗的经费问题。据了解,至开庭,潘某花费的2万元医疗费,是由武进区民政部门和派出所垫付的,潘某家里根本无力承担。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只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对强制医疗费用、强制医疗后续问题等并无相应的规定,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强制医疗程序予以完善。
对上述问题,接受采访的检察人员表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各地受理的6起强制医疗申请案,都派专人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加强指导。待办理一批强制医疗案件,积累一定经验后,将会就检察机关的审查要点、庭审程序等问题出台一个全省性的指导意见。
司法解释:
对“强制医疗”作出详细规定
什么是强制医疗?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规定。据称,这是我国历史上对收容措施最完善、最文明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记者注意到,主要有如下内容:
第一,强制医疗的对象只能是“武疯子”,不包括“文疯子”。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从2013年开始,没有法院的决定,任何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
第三,被强制对象的权利救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强制医疗不是处罚,精神病治愈应当及时出院。
法官访谈:
为“武疯子”疗伤开出药方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责,但对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据此,我们顺利审结了江苏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庭审后,潘桂林和朱云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在刑诉法修改以前,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强制医疗措施难以落实,即使能落实也存在不少问题,最典型的莫过于引起社会热议的“被精神病”问题。
潘桂林认为,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的同时,让精神病人也得到妥善处置。这是新刑诉法对该程序作出规定的重要意义,该措施涉及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司法机关将审慎办案,既要防止再度出现“被精神病”事件,也要严防有行为能力人借此逃避刑责。
准确司法,就是为实现立法精神所指向的“三个确保”的目的,即确保有人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致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确保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被强制收治。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作了规定,把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同的司法诉讼程序中,明确了公、检、法的责任,在程序设计上把保障人权落到实处,能够有效防止“被精神病”再度发生。
朱云妹说,新刑诉法实施前,因我国没有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有明显暴力倾向的“武疯子”刘亚林,在已经连杀3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能要求其家人严加看管,这对社会无异于一颗“不定时炸弹”。潘桂林指出,对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嫌疑人,或者即使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嫌疑人并未实施暴力行为,以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为由,随意动用警力将其抓捕、羁押,都是违法行为。朱云妹告诉记者,除了防止再度出现“被精神病”事件,如何防止实施暴力犯罪的有行为能力人伪造“精神病”史借以逃避刑责是另外一个不得不警惕的问题。关于如何审理这类案件,法官是否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主要考虑是否满足3个条件:一是被申请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在研究与办理此案时,作为院长的潘桂林深感强制医疗还存在许多有待细化的地方,进一步明晰操作程序和各方权责才是解决难题的关键。朱云妹建议,关于司法鉴定异议程序、受害人权益保护、强制医疗执行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在受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受害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是否有权参与强制医疗程序,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对法院作出的决定有复议权等,都需要予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