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施新民诉法二三亮点
作者:娄银生 郑金硕 刘加冲 陈思寒 发布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1167
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该法的修改,是中国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将改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格局。今年以来,江苏各级法院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尊重立法选择,把握立法精神,研判应对民诉法修改带来的重大影响,在各项司法实践中全面贯彻与落实。4月中旬,记者走进苏州、镇江、淮安采访。
苏州太仓:当事人可选择程序
“先行先试,意识超前,处理快速,调解成功。”江苏省太仓市某银行负责人对春节前太仓市人民法院的一批调处案件表示很满意。而这批涉钢贸企业与银行间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也正是太仓法院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制定的《民商事案件庭前准备程序实施细则》,并依据《细则》快速调处的首批案件。记者注意到,该《细则》对庭前准备中立案审查及程序选择、诉讼材料送达、庭前阅卷、诉讼保全、证据调查、证据交换、鉴定、庭前合议和庭前调解等九个环节进行逐一细化、明确要求。
根据原有民事审理程序的规定,只存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新民诉法对此做了进一步完善,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选择权。院长赵新华认为:“庭前准备阶段中赋予双方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不仅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体现了简易程序便民的作用,有利于更好、更快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年底,原告昆山某物资公司因购销合同欠款问题将被告泰州某建筑公司诉至太仓法院,涉及货款及违约金300余万元。因案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立案时以普通程序受理。“在认真阅卷时,我发现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如果简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仅需要较长的答辩期和举证期,也会影响双方的正常经营,从而造成诉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效果。”该案的承办法官陆薇说,春节前此类案件较多,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结合太仓法院民商事案件庭前准备程序的操作细则,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陆薇随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就该规定进行了法律释明,双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在接洽中陆薇了解到,该案极有调解的可能,被告对所欠货款金额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并表示近期内即可付款。陆薇随即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在审查了合同违约金条款的基础上,向双方释明了违约金认定的合理范围,使双方对此有了合理的预判。经过多次沟通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在今年1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太仓法院审结的苏州首起也是全省先行的“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案。
“100元的诉讼成本与上万元的诉讼成本相比,短短20天的时间与至少三个月的时间相比,庭前准备期法官多次电话的沟通与原、被告奔波多趟相比,明显前者的效率要更高。”赵新华举例认为,庭前准备程序的具体实施确保了新民诉法的准确适用,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
日前太仓法院通过新民诉法审结的苏州首起“诉讼程序转督促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被告太仓某建筑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多次向原告太仓某混凝土公司购买商用混凝土,2012年10月,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6万余元。后因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于今年1月起诉至太仓法院。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即与被告取得联系,得知其对原告的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综合考虑该案案情,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真实、欠款数额确定,且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亦无争议,如果仍通过一般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法院及时作出裁判,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根据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诉讼程序转入督促程序的情形。承办法官随即向原告进行了相关法律释明,原告表示同意适用督促程序。随后,法院立即向被告送达了支付令,被告在接到支付令后当日即支付了全部的货款,该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圆满解决。
“诉讼成本大大降低,案件周期缩短了,诉讼效率提高了。”承办法官介绍说,该案如果通过一般程序解决,当事人不仅付出的费用成本高,审理时间长,且如果经过合议庭的话,则需要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的工作量,但是严格执行了新民诉法的庭前准备程序之后,本案的承办法官本着司法为民的精神,简化了程序,减少了讼累,提高了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淮安涟水:小官司不再马拉松
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3个月审结197件案件,其中195件调解兑现,仅有两件判决,平均审理天数只有12天。院长张强介绍说,这是该院按照新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推行的小额诉讼程序。
“法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怎么才能要回我们的工钱?今天能不能立案?”今年2月2日,星期六,上午8时,小额诉讼专职法官周剑接到一个咨询电话。“我们4个外地农民工,因为包工头欠了近5万元的工钱一直拖着,几年没有还,包工头为了躲债,经常不在家。这一次临近春节,我们了解到包工头已经回家的消息后,连夜赶到了涟水,本想周一一大早去法院立案的,但又担心包工头听到风声再次逃跑。所以就请求你们帮帮忙。”电话那头操外地口音的农民工急切地边诉说边求助。
简单了解案情后,周剑通知农民工们来立案。“周法官,千万不能发传票给他呀!一旦知道我们起诉了,他肯定会躲避的!”
这几位农民工心有余悸。
8时30分,在涟水法院小额诉讼速裁庭,周剑为他们办理了立案手续。
9时许,周剑与书记员一行到达包工头家中,为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周剑没有急于通知包工头到法院开庭,而是耐心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我对欠款事实和数额都没有意见,可是,我承包工地的工程款到现在也没有拿到,让我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来没门。”“你今天不给钱,我们就在你家过年!”双方一见面就吵了起来。周剑见状,立即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就地组织开庭。当了解到被告还有部分工程款和保证金在发包方没有结算的情况后,主动与县住建局清欠办施主任取得联系,请求协助解决被告的资金问题。
“只要被告把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我们会全力以赴帮助他尽快结算工程款和退还保证金。”施主任十分肯定地表态。施主任的话让被告吃了一颗定心丸,经过周剑苦口婆心的调解,最终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立即通知其妻子到银行取款,当场兑现了全部义务。
10时35分,案件审理结束,整个案件从咨询电话开始到立案、送达、调解、开庭、兑现,全部过程只要两个多小时。“真是没想到那么快就拿到钱了,我们要了两年多的工钱,这次两个多小时就解决了,而且只是打了一个电话。”拿到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农民工们兴奋不已。
“以前代理一起物业服务纠纷案件,30名被告人要排期开庭30次,最快要半个月以上才能全部结案,占用了法官大量时间和精力。”谈到小额诉讼实施带来的变化,律师单亚红说,“现在法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来审理此类案件,一两天就能快速审结,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也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让法官能把精力放在真正疑难复杂案件上面,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省事,我们律师也省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涟水法院审理的所有小额诉讼案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较多,占案件受理总数的50%以上,虽然标的不大,但涉及人数较多,矛盾较大。
今年春节后,该院受理一起涉及40余件案件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前期调查了解到,业主因对小区的日常管理不满而不愿意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为了不激化矛盾,同时也考虑到小区业主平时都忙于上班、没有时间应诉的实际情况。该院利用休息日集中上门送达相关文书,并在送达的同时积极听取业主的意见,视情况适时开展调解工作,有60%的案件在送达中就得到解决。
“对6件争议较大、一时难以协调的案件,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在小区内广场上现场开庭审理,让业主与物业公司当场辩论,让小区群众评判是非。既是一次庭审现场,也是一次生动的普及物业合同法律知识的课堂。”祥安物业公司梁经理对记者表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对这一做法都十分赞赏。
“意想不到的是,通过庭审,双方当众说出心里话,物业公司针对自己在管理中确实存在的不足之处,表示及时予以整改,业主也愿意给付物业管理费用,案件最后全部调解结案。”承办案件的周剑深有感触地说。
在小额诉讼实施前,涟水法院围绕“迅速立案,快速审理,及时判决”的原则,详细制定了小额诉讼的有关操作程序,即:在诉讼服务中心醒目位置告知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由专门的小额诉讼审判机构和专职法官审理;审理方式上将答辩、举证期限规定为不超过10天;送达和传唤当事人可以采用口信、打电话、发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可以及时开庭或调解;原则上应该当庭宣判和当庭送达相关文书;应该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理终结;可以简化小额诉讼裁判文书,并实行一审终审制。
镇江丹阳:代理乱象得到治理
今年春节前,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领导出席的一次人大代表座谈会上,一位代表私下里反映了这样一个情况:其亲戚因交通事故受伤,聘请了代理人起诉,判决书上明确可以得到18万元的赔偿款,可是他的亲戚最终只拿到12万元。据其聘请的代理人称,光是“打点费”就花了好几万元,余下的部分支付了代理费。此事引起丹阳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经核查发现,该代理人所说的子虚乌有,18万元赔偿款除了支付给当事人的12万元之外,余下的都进入了代理人的腰包。后来,该代理人迫于压力将赔偿款返还给了当事人。
采访中,该院院长卜士凡说,这只是诸多不规范代理行为的表现之一。该院在后续的调研中还发现,不少代理人虚增标的额,增加案件调解难度;对于败诉或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案件,把责任推给法院,暗示当事人信访或上访等;借需向法官请客送礼为由,向当事人索取钱财;对裁决不满的案件,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等。上述问题不仅阻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了裁判的公信力,也破坏了广大司法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为此,丹阳法院及时向丹阳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列出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诉讼代理中的不规范表现,并建议加强对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从业理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对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评价和考评体系,加强对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监管力度。丹阳市司法局对司法建议反映的情况非常重视,主动召开座谈会进行了深入调研,进而采取了律师双向测评制度、警示谈话制度、聘请执法执纪义务监督员加强对律师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不规范代理现象明显好转。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之前,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较为模糊,仅以'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限制,审判实践中却发现许多公民代理的乱象。”该院民一庭庭长邢永忠对记者说,代理人这次开庭以甲公司职员身份出庭,一段时间过后又以另外一个公司的职员身份出庭;还有的无法律从业资格,甚至是曾经的被执行人,经常担任不同案件的代理人,成了专职的公民代理人。为此,丹阳法院抓住了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代理这一核心要素,联合该市司法局、公安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明确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代理,符合条件的公民接受代理的,必须在原告知晓和人民法院的见证下签署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
邢永忠说,许多当事人反映,其在交巡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就有自称“律师”的人前来联系业务,称可以包揽一切;有的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会有自称“律师”的人提着花篮前来探望,并许诺可以帮助当事人拿到高额的赔偿款。实际上却是代理人以风险代理的做法收取了高额的代理费用,最终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司法黄牛”。
为了遏制这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行为,丹阳法院主动会同该市公安局、司法局商讨对策,决定从源头上遏制违规代理的发生。
2012年9月,丹阳法院与公安局、司法局和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分会,共同设立了“丹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和诉讼中心”,委托涉案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当事人发放由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廉政监督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道交纠纷的处理流程、案件代理的常规收费标准,并附监督举报电话,如有代理人以向交警、法官请客送礼为名索要钱财的,可及时举报。截至今年3月底,丹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和诉讼中心已经处理道交纠纷900余件,未发生一起因违规代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