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和谐社会构建机制的焦聚效应
作者:青 竹 发布时间:2013-05-02 浏览次数:1042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搭建多个社会管理服务新平台,丰富社会管理服务新举措,发挥机制的售票效应,全力构造和谐社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2年,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先进集体。
平台一:和谐共建活动
吴江法院不断深化“和谐共建”活动,已与70余家单位结成共建对子,逐步形成一个由“和谐乡镇”、“和谐社区”、“和谐金融”、“和谐市场”、“和谐开发区”、“和谐景区”等构成的和谐共建网络。
吴江辖区内的同里古镇是著名的世界文化遗产、国家5A级旅游景区,每年旅游人数达数百万。为了更好地服务古镇的保护、开发,为游客和古镇居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吴江法院在同里古镇设立了“与您同行”诉讼服务站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站和巡回法庭加强与同里旅游公司以及公安、城管、工商等职能部门的协作,促进同里旅游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吴江法院的四个基层人民法庭分别与辖区内的派出所、司法所进行庭所共建,成立了“两所一庭矛盾纠纷联调中心”,充分发挥各方工作优势,形成合力,“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公安调解”三者有机结合,有效地提高了基层的矛盾化解能力。
李某多年前到国外做生意,李某的父母以15万元价格将其房屋卖给林某。2011年,李某从国外回来,发现房屋被卖掉,就找到林某,要求返还房屋。林某认为自己是通过买卖取得该房屋,且该房屋早已不是当时的价格,不愿返还。为此,李某一纸诉状,将林某告到法院。
双方闹得关系很紧张,李某多次带着年迈的父母,到林某家强行居住,并表示若拿不回房屋,就与林某一家同归于尽。纠纷如果处理不当,也许会引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所以,主审法官主动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联系,三家联手多次做工作,最终林某愿意再支付李某部分款项,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四个基层人民法庭还设立了“基层矛盾纠纷信息预警中心”,将人民法庭对社会矛盾的化解,扩展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警和提前介入,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汾湖法庭首创了“涉诉矛盾纠纷专报”,对每季度所办理的案件类型、分布村居进行统计,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群体诉讼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对策,呈报给地方党委政府,便于其及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纠纷采取预防措施。
2012年,汾湖法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辖区内一家鞋厂拖欠货款现象严重,就来到该鞋厂走访,了解到该厂已拖欠工人两个月的工资。法庭将情况向地方政府做了通报,有关部门对该鞋厂采取了监管措施。不久,该厂老板“跑路”,但由于政府提前采取了监管措施,使得工人工资有了保障,避免了一起群体事件的发生。
平台二:“五点五员”矛盾化解网络
吴江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建立了“五点五员”矛盾化解网络,细化服务措施,以更好地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五点五员”是指,以诉讼服务站为基点,在各镇区和部分社区、村庄、企业,设立诉讼服务点、巡回审判(调解)点、固定接访点、法官联系点和法制宣传点,并借助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司法协助员、专家咨询员、审判监督员的力量和优势,构建起“网格式”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将更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基层。
2013年2月,几个村干部来到汾湖法庭诉讼服务站,寻求帮助。该村委会几年前将村里几个鱼塘承包给吴某,合同到期,吴某不愿续签合同,又不愿将鱼塘归还。而村委将鱼塘又承包给了胡某,并签订了合同。
汾湖法庭庭长陆金东立即找到吴某,了解情况,得知吴某的想法是:饲养鱼虾还没到上市期,若现在清理鱼塘,肯定会亏本,想等一两个月将鱼虾处理完再归还。
法官动用“五点五员”矛盾化解网络,借助人民调解员、司法协助员、专家咨询员的力量进行调解。最终,胡某同意村委会两个月后交付鱼塘,吴某交付两个月的租赁费给村委会,村委会再将两个月的租赁费交付给胡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平台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联动机制
吴江法院联合区公安局、司法局和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吴江分会,建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四方联动机制。四部门派员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协调联络委员会”,协调道赔纠纷的化解工作。
四个基层人民法庭都在当地的交巡警中队,设立交通事故巡回调解站,及时开展诉调对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让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
2012年,汾湖法庭一台资企业的车辆与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者严重受伤。受伤者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家属多次到该台资企业索要医疗费,而台资企业坚持走完司法程序才赔偿。
法庭与当地交警部门共同做调解工作,并通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过协商,保险公司垫付一万元医疗费用,台资企业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受伤者得以继续治疗。
平台四: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近年来,吴江法院陆续开展了“党员干部进万家”、“送法进企业”、“送法进学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景区”、“送法进军营”等各种各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开展“法院开放日”、“法庭开放日”、“青年法官与大学生村官结对交流”、“法官与社区民警结对交流”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参与案件调解、庭审旁听,让他们感知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治观念。同时,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议和整改措施。
汾湖法庭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通过汾湖318国道上的多个路口没有红绿灯、监控录像,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且无法查清具体过程。
为此,汾湖法庭向吴江公安局交警部门发送了在路口安装红绿灯、监控录像的司法建议。交警部门非常重视,经过现场调查,进行了整治。2012年,该司法建议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司法建议。
吴江法院还建立健全了“阳光家园”青少年维权平台,联系当地的热心企业,成立苏州首个“阳光家园”青少年观护帮教基地。在不影响企业安全和生产秩序的情况下,适当安置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青少年犯以及刑满释放青少年犯工作岗位,并不定时地回访,尽力感化和挽救青少年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重新犯罪。
冯某17岁时因盗窃罪,被吴江法院判处缓刑,非常自卑。吴江法院少年审判庭找到“阳光家园”青少年观护帮教基地,替冯某安排了工作。冯某非常感动,表示一定要改邪归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