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是江苏某大学药学专业2008届毕业生,于2008年7月从学校毕业,2007年10月26日,小郭在某医药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登记表中登记其为某大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其实习年。2007年10月30日小郭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60天。

  小郭告诉央视网记者,他到这家医药公司是为了工作,并非是实习增长经历的,由于公司当时人手不足,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小郭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然而当小郭毕业后,由于公司效益不好,2008年7月21日,这家医药公司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小郭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仲裁委以小郭系在校学生,其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为由,终结了仲裁。

  小郭对这一仲裁结果并不服气,随后他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小郭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小郭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业,明确向某医药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小郭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务,某医药公司亦向郭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了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法院遂判决小郭与某医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业务庭法官王芬表示,目前就业形式十分严峻,虽然一般情况下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与实习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中的郭某不同,郭某虽未毕业,但已完成全部学业,即将步入社会。现在的大中专院校为了提高就业率,也鼓励学生在最后的实习阶段寻找工作。

  小郭到某医药公司登记求职,目的就是为了就业,而非学习,医药公司对小郭的情况也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也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岗位和报酬,所以,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新型案件层出不穷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占比较高

  像小郭这样新型的劳动关系纠纷在江苏省法院系统的近五年审判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越来越多。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2008-2012),对近年来江苏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后发现,新型案件层出不穷。

  王芬法官向央视网记者介绍,从案件类型看,江苏省法院系统近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除了传统的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等传统纠纷类型外,因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竞业限制、职业培训、健康检查、职业危害防护等问题引起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审理难度也明显增大。

  而在这些案件中,像小郭这样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占比非常高。5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分布看,劳动合同争议100998件,占比55.62%;事实劳动关系争议18221件,占比10.03%;劳动保险争议10054件,占比5.54%。在劳动合同争议以及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占了大部分。

  王芬法官介绍,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是:一方面,伴随劳动力市场的多元化、弹性化、灵活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调整力度的明显加强,非标准型的劳动用工关系越来越多,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往往就双方是否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如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等主张与新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主张与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职业技术学校实习生主张与实习单位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日益增多;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对劳动关系与普通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设计了截然不同、反差巨大的法律规则,部分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将劳动关系“包装”为普通劳务合同,导致争议增多,且法律上进行甄别、界定的难度越来越大。

  劳务派遣、服务外包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短期内爆发

  2013年甚至是今后较长的时间内,我国经济仍将面临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严峻挑战以及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历史转折,可以预见,劳动争议仍有可能进一步增长。我国目前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期也是利益调整期,劳动争议在一个时期内势必会呈现出多发、频发的态势。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即将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和规范,一些滥用劳务派遣的企业可能因未对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制度或采用劳务派遣的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劳动争议。而部分地方劳动合同法规条例为了防止企业改采劳务外包以规避新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制,又进一步对“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由此又有可能带来大量的服务外包纠纷,尤其是目前在很多地区蓬勃兴起的产线外包等新兴产业模式可能引发合法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