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未满,工作丢了工会主席打官司维权
作者:冒群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次数:999
任职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江苏某钢铁公司基层工会主席丁先生维权案昨被列入江苏省劳动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中。江苏省高院昨日发布《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认为,由于企业与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制度过于弱化,工会难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维护劳动者权益作用,2013年甚至是今后较长的时间内,江苏劳动争议案件将处于多发频发的高位运行。
任职期间被解除合同,专职工会主席打官司维权
丁先生被解除劳动合同前,是江苏一家钢铁公司的专职工会主席。丁先生说,他自2004年4月起到钢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9月30日期满。丁先生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
2010年9月2日,钢铁公司向丁先生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0年10月,丁先生被迫离开公司,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由于在仲裁部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丁先生之后将钢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先生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虽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0年9月30日,但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丁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因此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丁先生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先生经济赔偿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至其任职期满。而作为用人单位,不仅要依照《工会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工会,更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保证工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高效地行使自己的职责,而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将工会工作人员随意辞退。
省高院: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会难发挥作用
据统计,2012年江苏省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达47306件,同比上升28.07%,上升幅度仅次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一年劳动争议集中爆发期,收案数创历史同期收案最高值。
省高院《劳动审判蓝皮书》认为,集体协商、劳动监察和民事诉讼是化解劳资冲突的“三驾马车”。这三种途径中,企业与工会之间的集体协商应是市场化劳动关系进行调节的主渠道;劳动监察是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惩处的常态化制度;民事诉讼是对劳资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判、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但目前的实际状况是集体协商制度过于弱化、工会难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劳动监察主要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主动执法的效能发挥受限,监管难以到位;在前“两驾马车”疲软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途径则不得不成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战场。
《蓝皮书》还认为,劳动监察和民事诉讼都是劳动者行使救济权的合法途径,而法律对二者的职权范围并未清晰界定,劳动监察部门与法院在处理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存在差别,在事实认定、法律理解和政策把握上很容易产生分歧。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劳资纠纷的处理实效。
2013年预测:江苏高管劳务纠纷将大量增加
2013年江苏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会是个什么样的情况?对此,省高院预测:“2013年甚至是今后较长的时间内,江苏劳动争议势必会呈现出多发、频发的态势,劳动争议纠纷的主体将更加复杂。”
省高院表示,随着江苏引进的高级人才包括外籍人才将越来越多,许多企业采用股权激励机制、业务提成机制等更加灵活、自由的用工方式来吸引高端人才,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高管人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高管人员、外籍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
《蓝皮书》建议,推进工会与企业之间的集体协商工作,增强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谈判的能力,通过工会体制帮助劳动者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促进劳资合作,实现利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