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2012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纪树霞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次数:1152
5月3日讯 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蓝皮书对近年来江苏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情况进行了逐一分析,据了解,在全省法院近年来所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成争议多发领域,中小微企业成劳动争议案件“重灾区”,约占全部争议的80%。
与此同时,省法院昨日还发布了2012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连续工作10年应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无效;劳动者在职期间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任职期满;清算组不履行对劳动者的通知义务仍要承担责任;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别保障;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合理合法;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案例一:
工作10年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01年6月18日,张某到某淀粉公司工作,双方于2001至2007年每年的6月18日均签订一次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张某先后担任过技工、操作员和磨刀工。2008年6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自2008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张某担任工务组工作。2011年5月20日,张某向公司提出在合同期满后,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6月14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双方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6月18日起,张某即不被允许进入公司。
法院认为,张某至2011年6月17日在某淀粉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张某提出,无需合意,某淀粉公司即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二:
怀孕女职工应受到特别保障
2009年6月9日,卓某应聘于南京某保健器材营销服务中心,从事销售按摩椅工作。同年8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09年12月10日,卓某向单位请假,原因为怀孕。同日,单位副总同意卓某休假。2009年12月22日,卓某因妊娠反应大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卓某休息治疗。2010年2月24日,营销中心以卓某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营销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卓某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此后卓某的就诊证明也印证了其妊娠反应需要休假的事实,卓某因怀孕不适作相应的休息符合常理,遂判决支持了卓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在职期间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2009年11月,赵某到南通某食品公司从事食品添加剂销售工作。2011年2月23日,赵某在外购买华泰公司(含公司所有设备、器具、原材料、包材、证件、资质手续及产品商标等),着手建立自己的公司。2011年3月8日,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1年3月14日,赵某成立了华泰公司,该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产品与南通公司相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南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赵某在南通公司任职期间即已着手开办自己的华泰公司,且经营与南通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已实际以华泰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最基本的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南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