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连续工作10年,要求签长期合同遭拒,法院判决支持该员工诉求
作者:侯锦阳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次数:992
昨天,省法院公布“江苏法院2012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一起,就是一位当事人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要求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俗称的“长期合同”)遭拒,而法院判决支持了他的诉求。
许伟林(化名)是一家淀粉公司的员工。2001年6月18日到这家企业工作时,公司跟他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此后,公司在每年的6月18日,都会跟他签一次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在这家公司,许伟林先后干过技工、操作工和磨刀工。到2008年6月18日,因为他工作出色,公司让他担任工务组长,并“破例”和他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去年5月20日,眼看这次签的3年期劳动合同就要到期,许伟林向公司提出了签长期劳动合同的要求,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此后再次沟通时又遭拒。不仅如此,公司还给他发来一份书面通知,说在6月18日合同到期后,将不再跟他续签劳动合同。当年6月18日开始,公司果真连大门都不让他进了。
无奈之下,许伟林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淀粉公司和自己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淀粉公司应跟他签长期劳动合同。淀粉公司无法接受这样的裁决结果,便把许伟林告到法院。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许伟林已在淀粉公司连续工作了10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只要许伟林提出要签长期合同,不管单位是否愿意,都应该跟他签。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说,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诸如提前通知、缩短末期合同期限等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这一义务,也不要认为这是“铁饭碗”制度的重演。“对一个在本单位工作了10年、将青春最美好时光奉献给单位的老职工,用人单位应该本着平等、感恩、包容的心态来对待他们,而不是无情地将他们推到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