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4月,江苏省高院会同江苏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团省委,下发了《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相关犯罪记录将被封存,非因法定事由,任何单位不得调取和启用,犯罪记录也不会被记载在户籍档案和人事档案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说:“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价值观和人生观还未成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免除有轻罪犯罪记录的未成年犯前科报告义务,能够防止未成年人被'标签化',也能促进他们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其犯罪记录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可向封存单位申请查询,并签订保密协议。

  据了解,《实施意见》分为三个部分共二十个条款,主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内涵、对象以及申请查询封存记录的要求等进行了规定;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封存的程序、封存的具体做法等进行了明确;对掌握或知晓犯罪记录封存内容的相关主体负有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对教育、就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就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犯在上学、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负有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对承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职能的部门就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犯在上学、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负有的职能进行了规定。

  李玉生说:“为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权利,《实施意见》扩大了记录封存范围,即不仅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记录、不起诉记录以及刑罚执行记录也予以封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亚军表示:“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能够防止未成年犯将来的升学和就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但封存记录并不等同于消灭记录,未成年犯如报考公务员或参军的政审还需要参照公务员法或兵役法的相关规定。”

  据悉,该《实施意见》已于2013年4月3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