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 服刑少于5年不影响前途
作者:黄鹂 发布时间:2013-05-08 浏览次数:1023
7日,江苏省法院公布《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起草制定情况。其中,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不影响升学、就业受到关注。
《实施意见》分为三个部分,共二十个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封存的内涵、封存的对象以及申请查询封存记录的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封存的程序、封存的具体做法等进行了明确;对掌握或知晓犯罪记录封存内容的相关主体负有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对教育、就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就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犯在上学、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负有的职能进行了规定;对承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职能的部门就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犯在上学、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负有的职能进行了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表示:“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非因法定事由,任何单位对封存的犯罪记录都不得调取和启用,这也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意义所在。同时,犯罪记录档案被封存后,这一犯罪记录也将不会记载在未成年犯户籍档案和人事档案中,换言之,就是在其本人的户籍档案和人事档案中找不到相关犯罪记录,从而有效避免对其升学、就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针对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否会纵容未成年人犯罪的质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刘亚军做出了解释:“《实施意见》主要针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具有可塑性,所以我们更注重于保护。是否会纵容,法律讲究宽严相济”。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已于近期下发全省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