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十一家单位对未成年轻罪犯罪记录封存
作者:朱 旻 吴万江 发布时间:2013-05-08 浏览次数:1021
希望该项工作不断增强社会知晓度,凝聚更多社会力量关注并帮助确已悔过自新的未成年犯罪人员顺利回归、更好地融入社会。”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江苏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江苏团省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各界公布《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内涵、对象以及封存的程序、具体做法等进行了明确。依据新刑诉法有关规定,《实施意见》明确,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同时规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数罪的,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为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权利,《实施意见》作出原则性规定扩大记录封存范围。即不仅将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记录、不起诉记录以及刑罚执行记录,相关机关亦应采取措施予以封存。
发布会介绍,《实施意见》由江苏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省各政法单位,省民政厅、教育厅以及江苏团省委等十一家单位联合会签。江苏高院副院长李玉生表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联合会签意在以“系统工程”为轻罪犯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创造温暖、宽容的社会环境。各级司法机关加强联动,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政府教育、劳动、人事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努力完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可以从制度上解决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从而将犯罪记录封存的立法本意落到实处。
人生不“被标签化”,“系统工程”着力“再社会化”。记者从发布会获悉,在全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合力推动下,江苏青少年犯罪比率已连续五年呈下降趋势。《实施意见》颁布后,将推动该机制有效维护未成年犯升学、复学、就业等合法权益,以促进其更为顺利、有尊严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