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7日)上午发布消息,《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已在全省实施,这意味着我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已初步建立。

  今年1月1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诉讼法》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也就是说,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立法上最终得以确立。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和降低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可能性。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也就是说,你的犯罪记录都要封存,那你前面的公安的侦查记录、检察院的不起诉记录,司法行政部门,就是监狱的刑罚执行记录,我们认为也应当予以封存。”

  《实施意见》规定,所有相关机构,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罪犯卷宗档案需标明“档案封存”字样,并进行单独存放,由专人实行保密管理,另外还明确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留存。有人担心,这样是否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刘亚军解释,这与国外“前科消灭制度”本质并不一样:“前科消灭是什么概念,就是消灭以后自始不存在了,现在封存是什么,封存它还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不经过允许,不经过有关单位同意,不允许查询。”

  如果未成年犯在上学、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怎么办?刘亚军说,在实施意见中也有详尽规定:“他也可以向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比如说关工委、比如说团省委这些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去反映,去投诉,由他们再向有关机关再去转达他们的诉求。”

  据了解,此次实施意见涉及包括公检法司、教育、人社、团省委、妇联在内的共11个政府部门,我省未成年人保护“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已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