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高级法院会同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团省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起草制定情况。

  根据最高法院的总体部署,省法院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积极组织和开展未成年犯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全省部分法院也立足地方实际,开展富有区域特点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先后制定出台了一批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规范本辖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切实将立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全省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努力构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从制度上解决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复学、就业上的困难,省法院于2012年开始牵头起草《实施意见》,并与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等十家单位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同时在全省法院系统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实施意见》并已于近期下发全省施行。

  据省高级法院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分为“一般规定”“封存的主体及程序”和“其他规定”三个部分,共二十个条款,主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封存的内涵、封存的对象、申请查询封存记录的要求、封存的主体、封存的程序、封存决定送达的对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意见》扩大了记录封存范围,不仅将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记录、不起诉记录以及刑罚执行记录,相关机关亦应采取措施予以封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