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的前科获高度保密
作者:刘旌 发布时间:2013-05-08 浏览次数:999
年少时犯下的错,不再是一生的“污点”。昨天,江苏省高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刑期在5年以下的未成年人,其犯罪记录都将被高度“保密”。换句话说,这部分“少年犯”的犯罪记录将从其个人简历上消失,不再是前途的“绊脚石”。自今年4月3日起,《意见》已在全省范围内印发实施。
从侦查到出狱所有资料都保密
根据《意见》,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判决生效后,其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
所谓犯罪记录,是指未成年罪犯自侦查开始,直到刑罚执行完毕,这整个过程中记载其犯罪情况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电子档案。这些记录被封存后,将单独存放,由专人保密管理。
对这类人群,法院在开庭时,旁听人员也要签订保密协议,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宣判时,法院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参与宣判的人员也须签订保密协议。
同时,犯罪记录也不会记载在未成年犯的户籍档案和人事档案中,换言之,在其本人的相关档案中,犯罪记录都是找不到的,从而避免对升学、就业造成影响。
当记录被封存后,如有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要查询,必须提供查询理由和依据,然后再由封存单位决定同意与否。“这些记录不能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江苏省高院相关人员介绍,包括公务员等岗位的招聘中,用人单位都无法查到犯罪记录,个别特殊职业除外。“比如一些涉密的职业,这还要参考保密法的相关条款。”
此外,司法机关如有办案需要,也可以查询,但同样须签订保密协议。
11个部门联动这在国内很少见
除了公检法系统外,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妇联等共计11个部门,共同参与了《意见》的制定和实施。省高院相关人士举例说,假如一名中学生被判了刑,学校肯定知道,但也得严格保密。“国内各地对封存工作的做法都差不多,但像江苏这样联合多部门的,还是比较少的。”
此外,如果有人或单位,未经相关程序,就将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泄露出去,也会影响其内部考核。
新闻背景
江苏“少年犯”多是轻罪
2006年7月至2012年10月,江苏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共计502件,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少刑案为17113件。
近年来,未成年人罪犯占全部罪犯人数的比例已由2008年的10.14%下降至2012年的5.84%。
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中,主要类型是故意伤害罪(轻伤)、盗窃罪、抢劫罪和聚众斗殴四类,占据全部案件的64.1%。综合统计下来,涉及的犯罪类型主要是轻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