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已有100多名“少年犯”以清白之身走向社会
作者:于英杰 发布时间:2013-05-08 浏览次数:1101
昨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新出台实施的《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有关情况。根据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等上位法,我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判决生效后,应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我省已有100多名“少年犯”以清白之身走向社会。
我省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将其犯罪记录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进行查询的除外。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生效的案件,如果少年犯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五年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封存。不过,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的,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比如,未成年人18周岁前干过两次盗窃,18周岁后也干过几次盗窃,最后都以盗窃罪被判刑,他的犯罪记录就不会封存。据介绍,对未成年人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自案件侦查开始至刑罚执行完毕时记载他的犯罪情况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电子档案。
《实施意见》规定,法院应在裁判生效后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封存。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依然可以查询他的记录。这样,被封存记录的未成年犯,如果再次犯罪被调查,同样会被视为有前科的人,量刑时也会加重。
该《实施意见》是由省综治委、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以及民政、教育、人社、团省委等11个部门签发,明确规定,凡是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对其保密。司法机关及掌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披露未成年罪犯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未成年罪犯身份的资料。
最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对封存记录的未成年人,应保障其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非因法定事由,任何单位对封存的犯罪记录都不得调取和启用,有效避免对其升学、就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有效维护未成年罪犯升学、复学、就业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