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法院获悉,为保护犯轻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久前,该院联合全省12个相关部门,出台了《江苏省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今年4月3日起,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将被封存保密,不记入其人事、户籍档案,让其刑期届满后与他人一样,享受同等的学习、就业机会。

  据介绍,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还处在形成阶段,稍有不慎,便会误入歧途。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旦被曝光,便会招来各种社会歧视,不仅影响其日后的学习、就业,还可能重新把他们推入犯罪的深渊。

  几年前,国家相关部门就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要贯彻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今年4月初,省法院联合检察、公安、司法、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12个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联合出台了《江苏省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法院应当将其犯罪记录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生效且符合这一规定的案件,同样据此执行。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非因法定事由,任何单位都不得调取和启用。但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数罪的,不适用此规定。

  《意见》同时要求,法院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并签订保密协议。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得记入其人事、户籍档案。教育主管部门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其在技术培训、推荐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上述几方面遭受不同等待遇时,要积极出面,协调、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