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加密”卸去“千古恨”枷锁
作者:陈菲 李颖 发布时间:2013-05-08 浏览次数:1024
黑黑的小宇,17岁那年,因交友不慎,为了一时的哥们义气聚众斗殴后因寻衅滋事罪被徐州鼓楼法院判处一年缓刑。释放后,涉世未深的他才发现自己失去的不仅仅是自由。
小宇试着找了很多工作,却因“坐过牢”屡屡碰壁。
当听说自己在徐州鼓楼法院的推荐下不仅能够找到工作,且是在对自己不光彩的过去“加密”后,小宇开心地笑了。
一项调查表明,有过前科的人在生活中常常会受人歧视,用人单位也很少愿意接受他们入职,他们无法自力更生,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为让有过前科的未成年人能够清白做人,重塑生活的勇气,江苏省法院自2013年4月3日开始,对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施行封存工作,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加密”。
封存保密制度严格
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举行了发布会。会上,记者了解到,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就应当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其中,犯罪记录包括涉及未成年被告人自侦查开始至刑罚执行完毕时记载其犯罪情况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电子档案。
《实施意见》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向封存单位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封存单位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并签订保密协议。
教育就业有保障
封存之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就不会被无关人员获知,那么,在他们受教育、就业方面,是否还会有影响呢?
《实施意见》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妥善安排就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应当保障其在技术培训、推荐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在用人单位已经知晓其有犯罪记录时,经未成年人申请,应协调用人单位给予其与其他未成年人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