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护航”宿企创新发展
作者:杨洁 王更 发布时间:2013-05-21 浏览次数:1062
编者按:最高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各级法院务必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宏观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加注重拓展创新空间,促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把知识产权审判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地方经济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宿迁中院的自2000年审理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以来,在13年间先后审理了知识产权案件712件。随着宿迁市经济实行跨越发展,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加,宿迁中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创新知识产权解决机制,服务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对症解难—提供小微企业发展的“动力源”
宿迁软件园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高薪技术园区,是有着近300家公司云集,2万人业界精英汇聚的“绿色硅谷”。近年来,宿迁中院的法官在对园区企业走访调研中发现,园区一些网站公司由于员工跳槽频繁,网络程序源代码容易复制等原因,造成对相关商业秘密流失,给企业带来了不少的损失。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宿迁地区企业与苏南发达地区企业相比,自身自有技术上的突破达到申请专利要求的较少,所以企业掌握的技术信息需要通过商业秘密形式进行保护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治国如是说。
2012年,宿迁中院通过市科技局科技平台向270家企业发布调查问卷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了《关于宿迁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状况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深入分析在宿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在日常的企业经营中,我们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十分缺乏,所以我们希望法官对我们加以指导。”一些小企业主主动向法官发出邀请,宿迁中院民二庭法官梳理了辖区内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编制《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法官们用“喜洋洋”、“网站免费链接电影侵权”等生动案例与企业主们进行面对面交流。同时设立专项咨询电话,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时给予法律咨询服务。此外,法官们还经常深入园区,形成对园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宣传——风险预警宣传——应对策略宣传”全程宣传模式,并向地区企业赠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合同范本,供企业参照使用。
这种主动服务、贴近实际、对症下药的作法受到了园区企业的普遍欢迎,也得到了该市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市委副书记侍鹏认为:“市中级法院开展能动司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值得褒扬。”
立体保护—推动支柱产业跨越的“助力器”
白酒产业是宿迁地区的传统优势行业,是宿迁经济发展的支柱。苏酒集团作为“中国驰名商标”最多的白酒企业,拥有“洋河”、“双沟”、“蓝色经典”、“双沟珍宝坊”及“梦之蓝”5个驰名商标及一系列酒类知名商标。
近年来,对苏酒集团旗下知名品牌的“傍名牌”现象屡有发生,一些小酒厂用拙劣的技巧将驰名商标标识进行偷梁换柱,把回收来的酒瓶制贩假酒,在产品名称和包装上大肆仿冒,生产“贵宾蓝色经典”、“蓝色贵宾经典”等白酒,混淆消费者视听。
品牌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为了严厉打击此类商标侵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宿迁中院通过“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到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审理模式,加强对地方品牌的保护力度。2012年3月,针对苏酒集团的一起民事侵权案件,该院把法庭设在了侵权行为发生地洋河镇。案件审理时,法院召集了洋河镇100多家小酒厂厂主到场旁听,审理过程中对侵权物品与实物一一比对,强化庭审效果。部分小酒厂厂主表示,原来只知道生产假酒可能被刑拘、判刑,但没想到还要面临巨额民事赔偿,真是得不偿失。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靠司法保护,宿迁中院除了传统知识产权审判外,还积极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模式。今年年初,宿迁中院与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一道,积极探索对 “驰名商标立体保护模式”的构建。目前,针对苏酒集团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企业自身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的立体保护模式。该模式受到了苏酒集团的肯定和欢迎,苏酒集团负责人高兴的表示:“有了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模式,我们苏酒集团一定会实现历史跨越发展!”
有效对接—护佑私企持续发展的“驱动轮”
在宿迁经济的飞速发展过程中,一些新类型案件也摆在法官们的面前。2012年,宿迁市11家KTV企业首次集体出现在被告席。原告南京某知识产权服务咨询公司认为这11家KTV场所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经营场所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其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我开了5年的KTV,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一些KTV企业主不仅欠缺相关法律意识和知识,而且他们担忧这种诉讼会引起其他歌曲著作权人的关注,导致这类侵权官司没完没了。
针对这种情况,民二庭的法官们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高效的处理纠纷。最后,11家KTV企业主分别选择了庭外和解、调解结案和判决方式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这次集体纠纷值得引起我们深思,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亡羊补牢,更需要未雨绸缪。”案件承办人魏良军法官坦言。
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三大种类,宿迁中院分别于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交流,探索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对接。此外,该院与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公安等部门联手,尝试建立各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在每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宿迁中院通过新闻发布会提供典型案例供企业参考,强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针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宿迁中院编制《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送到企业主中,并与相关部门联手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研究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引导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走向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