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款拿到手,可解决了我们的大问题。”几位农民使劲握住东台法院民一庭法官的手,“谢谢法官!”

 

这是发生在节前东台法院巡回审理现场的一幕。这次,法院成功调结3件种子质量纠纷案中。至此,该批系列案件全部调结。

 

东台市某镇200多户蔬菜种植户购买了大量的冬莴苣种子进行种植,他们精心侍弄,就等着莴苣成熟上市。不料,到了该抽苔时,种植户们都傻眼了。他们发现,数百亩的莴苣并没像以往那样长出饱满的菜苔。莴苣没苔还卖什么?这不就是绝收了么?这也意味着,之前的辛劳都打了水漂。

 

肯定是假种子!不能吃这哑巴亏,找他说理去!气愤的种植户们纷纷找到了经销商,要他们给个说法。

 

由于受损面积多达数百亩,涉及到上百户种植户,影响比较大,也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重视。当地政府随后派员积极参与此事的协调工作。

 

经专家鉴定,该批次种子所属的品种不适宜在东台地区秋冬大棚栽培。后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种植户代表、经销商达成协议,约定由种子经营者按每亩赔偿1000元的标准赔偿给种植户。

 

经销商找到了种子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遂将赔偿款项及种子款共计79万元一同支付给了2位经销商,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因种子质量纠纷与生产厂家无关,一切责任均由2位经销商承担。随后,大批种植户按约定拿到了赔偿款。

 

因经销商未完全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兑现,加上极个别种植户在购买时未保留单据发票等,导致双方对究竟是向何经销商购买的问题产生了争议。经销商之间相互推诿,赔偿款项未能全部及时到位,这让个别种植户产生了不满情绪。

 

此后,东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未得到赔偿的22户种植户共105.101亩地因莴苣种子原因导致绝收的受损价格作出了价格鉴证结论书,认定总受损价格为566261元。22户种植户们据此推算每亩损失为5387.78元。

 

19户种植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经销商按每亩5387.78元的价格进行赔偿。后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同意按每亩2000元的价格进行赔偿。

 

未得到赔偿的3户种植户又将生产厂家、经销商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按鉴定的标准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之后,先后2次开庭。

 

生产厂家辩称,此前已达成协议,明确规定如何赔偿。且赔偿款项已发给了经销商,并且经销商已经向我们作出承诺,因种子质量问题再有纠纷与我们无关,由经销商全部承担责任。且种子纠纷应适用特别法,只有单独赔偿原则,不存在连带赔偿。应当先由经销商赔付,然后再由生产商赔付,所以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销商认为,该批次种子被鉴定为不适宜在东台秋冬大棚栽培后,所有种植户已将所有莴苣全部铲除,种植了其他农作物,而东台物价局所作的鉴定结论是整个产品的成品价格所作的鉴定,因此该鉴定结论与本案无关联性。

 

为了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法院又决定巡回审理并组织实地调解。

 

春节前,承办法官走访种植户了解情况。种植户们纷纷表示:“法官,不是我们非要挑刺。又快要过年了,过年的钱还不知在哪儿呢。事情已经这么久了,到现在也没给我们个说法。我们是农民,指着这地里的收入吃饭呢。家里的生活费、病人的药费都靠着这个,他们凭什么不赔?”

 

承办法官找到经销商,要他们设身处地为种植户着想:“种植户辛辛苦苦,盼的就是有个好收成。他们从前一年的9月就开始准备,整地、施肥、田间管理等,要费多少事?现在,这么多地绝收,他们的确受损严重。将心比心,确实该给赔偿啊。”

 

经销商颇不服气,出事后他们积极找厂家索赔,赔偿标准已经确实,要赔就得按以前的协议赔。

 

承办法官又苦口婆心地劝解:“因为种子质量的原因受损,种植户们长时间得不到赔偿,心中本来就有怨气,现在你们迟迟不给赔偿,给他们又造成了新的损失。作为经销商,你们虽为种植户向厂家积极进行索赔,但生产厂家大笔的赔偿款已经由你们获得了。按种子法规定,最终赔偿的责任人应当是厂家。但赔偿款你们已经拿到了,而且你们也给厂家作出了无涉的承诺,因此最终赔偿的责任人就是你们了。若不配合调解,再增加种植户的讼累,还会出现更多的费用,最终还要由你们埋单。这样算起来,你们应该配合调解啊。”

 

同时,承办法官也请种植户们理解经销商:“他们作为经销商,种子不是他们生产的,而且出现问题后也积极帮助向厂家索赔,怎么说他们也是尽了力的,还是多点理解吧。”

 

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每亩按2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至此,该起涉及众多种植户的纠纷彻底了结,种植户们也终于可以安心过个好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