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顾名思义审理和判决的含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独立行使的审理各类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并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强制权力,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秩序,打击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属于国家的公权,由法院独立行使。目前,我国是由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性法院行使审判权。

 

一、从法律的起源分析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由来。

 

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中习惯,为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但习惯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其伸缩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它的局限性,伴随着对外战争的胜利,奴隶制在罗马得到快速发展以及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要求,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奴隶主的私人利益,就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侵犯。通过罗马帝国时代法学家的努力,罗马法大全就成了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在罗马,最初的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的是法定诉讼,先由裁判官来进行法律审理,后由承审员进行事实审理,最后由承审员依据裁判官的意见、要点作出判决。此后由于旧式诉讼程序不能完全适应客观的需要,为了弥补缺陷,出现了程式诉讼,迳由裁判官拟成一定的程式书状,载明案情的要点和审判原则,作为承审员进行判决的依据。

 

审判独立是近代资产阶级对抗封建统治者和其司法制度的而提出一种政治理念,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在世界建立,资产阶级的宪法确定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核心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审判独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公正与正义,是所有法治国家中都具有普遍的意义和丰富的内涵。在一般意义上,审判独立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两大法系法律社会化相互渗透愈加完善,公民的政治权力、民主权力得到了提高,世界各国的立法得到加强,对社会各领域进行干预,司法在世界各地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的独立,特别是审判的独立尤为重要。在英美法系奉行的三权分立中,国家的权力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三权鼎立,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二、目前我国审判权的状况并不容乐观,审判权以各种隐形的方式旁落或被染指,审判权独立任重而道远。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应当承认,目前审判机构的运行机制确实是在宪法构建的框架内,但我国的基本国情却又决定人民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在法院设置、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等关系到法院生存等方面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第一,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务员,编制权隶属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由其下达编制,日常管理中行使考核,决定是否称职优秀。第二,各级人民法院财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发放,同时收支两条线。再次作为一个单位在地方不可避免要与土地、供电、供水等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部门进行交往。有权就能滋生腐败。在强调审判权独立的今天,不能不考虑上述因素。此外,法院的各类婆婆的增多,亦进一步束缚了法院的手脚。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综治委、信访局等一些部委办局开始直接插手或过问法院的个案。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地方稳定对立起来,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以领导身份打招呼、定调子、下指示,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党委明确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在法院查封、冻结企业财产或存款时,强令法院解封解冻。对于来自于上述部门影响及压力,谁都惹不起。

 

每年两会期间人大都要对法院的工作进行审议,这是考量法院工作业绩的关健,亦是衡量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能力、政绩的依据,决定法院领导升迁命运的一件大事,其中的利害可想而知。一些法院的领导平时不能亦不敢公然违背党委政府的要求,甚至于经常主动参与党委政府的工作布署,主动地利用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这里,笔者无意评价该做法正确与否,只是说明,当法院自我降低身份参与本该由党委、政府处理的社会行政事务,致使党委、政府的影响力通过上述活动渗透到法院,在涉及本地区有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中,当地党委政府以领导或者行政权力加以影响与干涉,名义是法院在审理,但实际法院却成了一种工具。

 

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的强化,以及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审判权被滥用的另一方面。在法院内部,院长、庭长不仅仅是审判职务,更是行政职务,实行院、庭长审批制度,直接影响法官的独立办案,法官为了竞升不敢得罪领导,形成了审判员服从庭长、庭长听从院长、最后院长定案的行政首长独断。法官审而不判,院长判而不审,审与判脱离,审判独立难以得到保证;如果一些法官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再不高,滥用审判权,导致司法不公形成司法腐败的现象亦屡见不鲜。

 

另外还有所谓的社情民意或者媒体导向,借以干涉、左右法院独立审判的事时有发生。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种监督当然包括媒体舆论监督。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丑闻不绝于耳,一些法官贪赃枉法,制造了许多冤案、错案,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力度,通过新闻报道,将司法工作置于大众监督之下,增加司法的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但是,加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并不意味媒体可以代替审判。媒体作为公共舆论机关,其影响力相当大,尤其在我国,一些重要的媒体就是党和政府的耳目,是代表了一种趋势和要求,媒体针对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尚未进入到审判程序的案件所作出的倾向性意见,法院基于舆论的压力或者环境影响,所作出的违心裁判亦是审判权被滥用的一个方面。

 

三、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的对策及机制

 

如何防止审判权滥用,一些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各自的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提出应当实行法院垂直领导,实行独立的财政预算和编制。使法院摆脱地方的干预和控制,为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要正确处理好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审判工作应当紧紧依靠党委,才能把握工作方向。法院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取得党委的支持;人大是立法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应当限于总体的工作目标,不应过多局限于个案的监督。法院应主动接受媒体的监督,但是不能为媒体所左右。

 

针对法院内部出现审判权滥用的情形,有学者提出应对法院机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并明确其职能,取消行政阶别,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并且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

 

但笔者认为,为做到真正的审判独立,必须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同时宪法在序言中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中国革命事业才走向了今天的辉煌和成功。因此,在中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个至上,是一切国家机关应当遵守的原则。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分配行使,已经形成了长期有效的模式,但从一贯的做法上,作为党内最高机构政治局常委的组成,却鲜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在宪法构建的框架下的一府两院,存在这样的差距,这确实是一件遗憾事。

 

其次,法院和法官应针对社会事务及各领域保持中立性,这是确保审判独立,防止滥用审判权的有效措施。中立性是指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在偏见和歧视,不仅表现在争端发生时,更体现在争端发生的前与后。法院和法官的中立,能够给予各方当事人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法官中立是法官独立的一种特殊表现。美国学者戈尔丁归纳中立性的三项原则:(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纠纷解决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1所以,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除代表国家法律以外,并不应该充当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公民与社会组织个体利益的代表。法院或者法官一旦过多的界入到社会事务中,就出出不保持中立或使各方不能平等参与诉讼,就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或者审判权被滥用的情形。

 

第三,同时摆正法官自律机制与经济收入的关系

 

法官是真正实现独立审判的主体,法官只有实行严格的自律,方能做到审判独立,防止滥用审判权。法官自律应要求法官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思想过硬、职业道德高尚、专业技能素质较强。法官能否公正办案,能否主持正义,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政治素质。对法官来说,要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通过审判工作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刚直不阿的品行操守,良好工作作风和职业良心。此外法官要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通晓法理,具备积极的实践精神和丰富的审判

 

1[美]马丁·P·戈尔丁著,齐海滨译:《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

 

经验。法官的自律离不开经济状况外面因素,这里不容讳言。

 

台湾学者李敖曾讲述我国宋代司马光的故事,司马光是我国宋代的大臣,他遇人交谈,必问人收入多少中、家中财产多少,令人相当难堪,旁人不解,多方打听,才得知司马光的原因,这个人没钱,就不能维持你的生活,就不能不为五斗米折腰。若你有钱,他认为你才能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坚持自已的原则,哪怕官不做,因为不会饿死。有钱没有钱,能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

 

同样,美国的富南克林也讲过一句话,两个口袋空空的人,腰杆是挺不直的。因为你会求人。如果你不求人,自已可以充好汉,但小孩看病需要钱,你不求人怎么办,你有钱了,腰杆就可以挺直了,因此不能忽略金钱的力量。

 

目前的社会,虽然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但人类欲望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强调了生活的质量。作为社会矛盾和各种经济利益的裁判者,其自身的生活住房等经济状况一直处于社会的中下层,怎能心理保持平衡,又怎能在利益面前不动心?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在这物欲横行的社会,很难实现审判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