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和也。这是《说文》的解释。诉讼是矛盾对抗的法律形态,司法调解则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深谙此意。为及时平息矛盾、化解纠纷、创造和谐,该院实行了审判管理上的“三个转变”,健全了调解工作的“三项机制”,创新了 “四个转化” 的调解方法,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2.22%,同比上升21.26%,这背后又有着怎样的努力?

 

设计:审判管理的“三个转变”

 

审判管理对法官的办案起着引导作用,广陵法院通过对调解工作的考核,对调解工作进行规划引导,着力在审判管理上实现了“三个转变”。

 

——变平面化管理为立体化管理。广陵法院以开展“调解能手大竞赛”活动为载体,推开“四项活动”:在法院专网设立竞赛榜,由各庭室推荐参赛选手,动态跟踪选手调解结案情况;召开经验交流会,由参赛选手总结交流调解经验,互帮互学提高调解能力;调撤案件评查回访,查调解案件质量,看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的评价,促进调解工作规范;开展调查研究,剖析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司法调解实践经验,推广调解工作的新成果。通过“四项活动”,改变过去调解只看指标、仅有结果的状况,使调解竞赛动态化、调解管理规范化、调解经验理论化,调解成果效益化,有效发挥立体化审判管理的效益。

 

——变段落式调解为全流程调解。法律规定调解主要适用于庭审阶段,特别关注对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解,而这种“段落式”的规定把调解置于双方激辩的庭审阶段,并不利于调解的成功。为此,该院推行案件全流程调解,把调解环节前移,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审判人员一接手案件就电话了解当事人分歧焦点、掌握诉讼心理期望,做初步协调工作;庭审中强化调解,在吃透案情基础上分清责任,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判决前进一步释明法律,敦促当事人调解;对一些确无调解可能的,判后继续做协调和法律释明工作,有效消除了当事人上访、闹访、缠访的可能。如新城法庭充分运用诉前调解机制,成功调处了一起涉刑民事赔偿纠纷,该案系一起大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民转刑案件,虽然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承办法官在诉前调解阶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从情、理、法的角度竭力化解双方矛盾,消除隔阂。在法官多次努力下,被告不仅赔偿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还诚恳向受害人赔礼认错,受害人亦原谅被告的行为,承诺放弃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变单项型选手为全能型选手。抓法官调解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是保证调解成功的基础。该院针对民商法官大都是院校出身,法律理论功底深,证据意识强,适用法律准等特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能力训练,变单项型选手为全能型选手。通过落实“四会”工作要求,让他们会做思想工作,会做群众工作,会做宣传工作、会做协调工作;通过一批老审判员的言传身教,带动年轻法官调解能力迅速提高;通过培植调解典型,强化典型示范作用,调动法官调解积极性,今年该院一民事调解案件被评为全国优秀调解案件。

 

铺轨:拓宽调解渠道的“三项机制”

 

诉讼调解的优势在于其有强有力法律强制力作为后盾,为此,该院健全了调解工作“三项机制”,有效拓展诉讼调解渠道,最大限度的发挥出诉讼调解功能。

 

——建立社会联动调解机制。该院先后与工商局、物价局、妇联、苏北医院等单位出台十一个诉调对接文件,设立十一个诉调对接工作站,参与培训调解人员300余人次;定期召开诉调对接单位座谈会,共同研讨诉调对接当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诉讼调解联动机制运转顺畅;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调解互动,协同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选派审判业务骨干担任辖区街道(乡镇)的调解指导员,在曲江、八里等街办(乡镇)和交巡警支队设立巡回审判点和民调点,帮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审委会委员联系企业活动,把调处纠纷、指导民调工作纳入活动内容,形成与企业联动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今年以来,该院已向辖区50家重点企业发放联系卡和服务函,编发《法律手册》1500多份,帮助企业直接化解矛盾纠纷12起。

 

——建立全员参与调解机制。对群体性纠纷、涉及民生的重点案件,主动汇报并邀请院领导参与调解,从而在院内形成承办法官、庭长、分管院长、一把手院长共同参与、上下联动的调解机制。如扬州市开发区圆圆童鞋厂系列劳动争议案件,院领导、庭长、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涉诉企业,会同市法律援助中心、施桥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共同协商,最终促使涉诉企业与79名职工达成调解协议,43万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放到位。今年以来,该院院领导参与调解结案率达30%以上。对上级领导关注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领导、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协调,化解矛盾;对疑难复杂案件、判决确有难度的案件,则邀请人民陪审员、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力的人员参与协调,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建立调后释疑回访机制。为了确保案件调解质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该院在调解结案后,坚持把法律释明延伸至调解结束后。对调解结案但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审判人员主动电话督促、上门督促、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督促,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坚持对案件特殊情况的分析研究,开展重大群体案件调后回访工作,变当事人上访为法官下访。

 

提速:创新调解方法的“四个转化”

 

调解工作是一门审判艺术,法官不只是考虑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更要从大局入手,考虑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为此,该院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把“死理论”转化为“活方法”。充分利用民商法官理论功底深厚、法律适用准确的特点,在吃透案情基础上,让法官充分履行法律释明,使法律理论成为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展示同类判例的“活方法”,督促当事人正确面对诉讼风险,主动接受调解。如近日李典法庭成功调解的一起辖区内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原告江苏金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93日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开发位于广陵区头桥镇的滨江锦园商品房项目,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双重影响,双方于20122月为资金投入发生矛盾并诉至我院。李典法庭受理此案后,并未就案办案,而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分析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并对双方解约的风险进行预评估。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由原告返还被告先期投入款1014.5万元,有力的促进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把“冷处理”转化为“热服务”。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具有争议标的小、矛盾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当事人进行“冷处理”,不组织双方正面接触,而是个别上门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交心,听苦情、摸实情、叙友情,在增进双方理解基础上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释明,帮助企业制定聘用人员的法律方案,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为企业热心服务,说服其接受调解化解矛盾。

 

——把“阵地战”转化为“游击战”。针对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人数多的特点,在审理时注重抓住主要矛盾,把工作重点放在诉讼代表人和诉讼核心人员身上,变做多数人工作为做少数人工作,一方面了解他们的心理预期,拟定初步调解方案;另一方面法律释明到位,严肃法律教育,打破他们法外获利的侥幸心理,引导他们协调解决纠纷。

 

——把“说情人”转化为“解铃人”。充分利用中国社会所具有的“人情社会”特色,将一些当事人信任并委托向法官“打招呼”的说情人员作为做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让他们理解法律,并主动邀请他们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做委托者的思想工作,增进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从而为案件成功调结打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