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膏药”二三事
作者:孙天瑞 王璐丹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次数:1115
执行之路, 坎坷不平; 执行之路,荆棘丛生。然而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副局长潘光耀,却在执行岗位上一干就是10几年,他凭着一名共产党员对党对人民的忠诚,凭着一名人民法官对执行工作的钻劲、闯劲和实劲,每年办结案件200余件,执结案件兑付率在98%以上,且无违法违纪投诉。潘光耀在执行上有“紧贴不放、祛风除湿、活血化瘀”的“真功夫”,不少人形象地称他 为 “潘膏药”。
“紧贴不放”
对被执行人躲、拖、赖而难以执行的案件,潘光耀的膏药始终紧贴着被执行人不放,不给被执行人躲、拖、赖的机会,从而使一些长期执行不了案件得以执结。1999年底,张某因顾某对其欠款未履行裁判文书指令的给付义务,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前往执行,顾某始终刻意躲避,该案历时8年未能执结。潘光耀同志承办此案后,一方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方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行踪。2006年3月,潘光耀得到消息,被执行人顾某已经悄悄回到了村里后,立即带领执行组前往顾某的住所,却当即吃了“闭门羹”,随后,执行组又来到顾某位于该村东头的蟹塘,远远地就看到蟹塘前的小屋原先开着的门突然关了,细心的“潘膏药”发现该小屋有前后两个门,就指挥一人守住该屋后门,自己在前门敲门并表明身份。敲门后,屋内有人答应,说将房门锁好就出来,此时守在后门的执行员却发现后门被猛地拉开了,一个人影从里面窜出,执行员立即将其堵了个正着。潘光耀向顾某讲述了申请人的生活困境,释明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并出示了顾某有履行还款能力的证据。面对眼前的法律和事实,顾某不得不承认了错误,当场将8000元钱一次付清。至此,这一历时8年未执结的案件在这次专项清案活动中得以彻底解决。张某和顾某不约而同地感慨道:“我们真服了,潘法官办案子还真象膏药一样贴得紧。”
“祛风除湿”
“潘膏药”在执行中做到了规范执行与能动执行相结合,起到了“依法办案、抚正震邪”的效果。如章某与江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章某是一位农民,曾经担任人大代表和多家单位的廉政行风建设监督员,1993年7月的某一天,在往镇江的途中被同向行驶的江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章某的头部出现慢性血肿,后经法医鉴定该血肿为江某摩托车所撞而致,前后两次治疗共用去医药费八千多元。江某在给付了第一次住院治疗的六百元医药费后即对章某避而不见。无奈之下,章某于1994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江某赔偿章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八千元。从法律文书生效至今的12年间,江某采取了各种方式逃避义务,在明知翻案无望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诉,1996年12月法院再审判决江某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9890.04元,江某不服提起上诉,1997年3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原告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江某仍然软磨硬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曾经三次对江某实施拘留,但仍然未能执结。为了逃避执行,江某与其妻协议“离婚”,但仍保持“形散神不散”的状态,江某还将其分得的财产无偿“赠予”了两个已成年并有经济收入的女儿。2013年,在丹徒法院执行局专项清案活动中,潘光耀承办此案后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明确告知江某的离婚和赠予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经过多次明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做工作,江某一家终于自动履行了债务。当潘光耀将执行款交给章某时,老人激动得说:“法院为了我这个老头子操了不少心,费了不少力,钱对于我已经不重要了,我就是要争一个理,就是要让江某知道,谁都不能跟法律对抗。”
“活血化瘀”
潘光耀同志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巧妙运用社会“调节杠杆”,多方斡旋,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作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宁波客商徐某在世业旅游度假区承包土地用于苗木种植,因资金不足、经营不善,徐某在两年以前神秘“失踪”,留下一大堆遗留债务,仅在丹徒法院就有已经生效的判决4件。鉴于其中一件案件牵涉到世业镇148名民工在苗圃工作期间的劳务费用问题,标的总额99205元,虽然总额不太高,但因为牵涉面比较广,案件当事人心里急得着了火,院里把这件案件列为重点。案件承办人潘光耀先后数次赶往徐某的老家宁波寻找被执行人,但均下落不明。后经过查访,发现徐某在世业尚有100多亩未处理的苗木,随后便组织对徐某苗木进行拍卖,然而因价格问题先后两次均流拍。在案件似乎已经进入死胡同的情况下,承办人“潘膏药”并未就此放弃,先后多次与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洽谈、勘测现场,力争通过依法变卖的方式变现资产,解决民工的劳务费用兑付问题。经过数月的努力,一房屋开发公司买下了该苗木,所有民工拿到了已经拖欠了两年多的劳务费。此案的执行完毕,在当地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