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对当事人开出3万元罚单
作者:娄银生 史 展 陈思寒 发布时间:2013-07-04 浏览次数:1123
“鉴于你虚构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我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7月3日上午,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徐文元向原告李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接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李某当场愣住了,丧气地低下了头。
蹊跷的诉前调解协议
5月10日,丹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案情非常简单,原、被告离婚后,因一套房产未分割,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诉前调解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后,原、被告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案件由丹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文元负责审理。
这是一份形式上完全符合出具调解书的诉前调解协议:明确的原、被告双方,到场的双方当事人,清楚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争议的案件事实。但是徐文元在查看了调解协议的内容之后,发现了调解协议存在着十分蹊跷的地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双方要分割的房产位于丹阳市练湖农场,该片区目前正在进行征收补偿,以该片区目前5300元左右的补偿标准,原、被告有待分割的房屋面积150余平方米,总价达80万余元。
对如此巨额的利益分配,原、被告双方的诉前调解协议中约定,坐落于丹阳市练湖农场的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不主张任何权利,完全同意男方的意见。
这与常理明显不符,因为一般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常常是争得面红耳赤,轻易不肯让步,何况是动辄几十万元的房产?
徐文元又仔细查看了卷宗,发现原、被告双方以前的离婚诉讼就是在丹阳法院处理的。徐文元去档案室调取了离婚案件的卷宗,对原、被告双方在以前法律文书上的签名进行了比较,显示男方的签名明显一致,但是女方的签名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仅凭肉眼难以分辨真伪。徐文元不免又产生了疑问:本起案件中的女方是否就是真正的案件被告?
一般情况下,对于当事人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可以直接出具调解书。但是对这起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案件,徐文元感觉到这很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
不知自家住址的“被告”
5月10日下午,徐文元将原、被告双方召集到法院,就案件中的事实进行询问,重点放在了核实女方的身份上面。由于案件中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模糊不清,徐文元要求女方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比对,女方称身份证丢失,无法提供原件。接着,徐文元就按照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了询问。
“被告,你老家是什么地方的?”徐文元问被告。
“是……”被告欲言又止。
“徐州新沂的。”被告的代理人赶紧补充回答。
有着多年审判经验的徐文元听着女方的口音明显不是徐州新沂的口音,便继续问道:“被告,你老家是新沂什么镇上的,请被告自己回答!”
此时的被告非常紧张,无言以对,借口要上卫生间,直接走出了调解室,从此杳无音讯。
由于一直未能等到被告的出现,徐文元向本案女方的代理人继续核实情况,该代理人称,此次的代理行为,是原告委托的,原告向代理人提供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找来了“被告”签订了委托书,他就接受了委托,并没有查看“被告”的真实身份。
从被告在调解中的表现,徐文元基本上可以作出判断,此次参加诉讼的女方,根本就不是真正的被告,这是一起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
自吞虚假诉讼苦果
6月4日,徐文元将李某传唤至法院,就这起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询问。
“你诉被告离婚后财产分割一案,当天到庭的被告是否是你前妻本人?”法官开门见山地问道。
“不是的,是我朋友的老婆。”李某回答。
“她的真名是什么,现在在哪里?”法官继续问。
“我也不知道,现在联系不上了。”
“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涉及到房屋要拆迁,我前妻找不到,拆迁部门要求房屋须确权,所以我就找了个人来冒名顶替。”
原来,原告房子所在片区面临征收补偿,进度非常快,截至2013年5月底,全部1851户已有1745户签订了补偿协议。李某在准备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时候,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由法院判决其有无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可是李某与其妻子早在2009年便离婚了,根本就不知道其前妻的去向。看着周围已经得到拆迁安置的邻居一个个都喜笑颜开,而自己的房屋因其前妻不知去向,无法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李某竟然铤而走险,便找到了在南京打工的一个朋友冒充其前妻,进行了一场虚假诉讼,试图通过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法院确认取得房屋确权的法律文书,然后再去办理拆迁安置补偿,不料被细心的法官看穿了。
■新闻观察■
虚假诉讼的司法应对
本报记者 娄银生
所谓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就江苏省丹阳市法院预防与打击虚假诉讼方面的工作,该院民一庭庭长邢永忠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
因房屋征收与补偿产生的虚假诉讼近年不断增多,主要集中在房屋买卖、房屋确权、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案件中,有的是伪造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有的是提起虚假继承诉讼或分家析产诉讼,还有的是采取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对方以房抵债,并在案件审理中采取无实质性抗辩、自愿调解等方式相互配合,欲通过取得法院裁判文书在日后拆迁补偿中谋求不当利益。邢永忠介绍说,今年以来,该院已经发现了4起因拆迁纠纷引发的虚假诉讼。他们打击虚假诉讼方面的主要做法是:
--严格案件审查。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就是希望法官疏于审查而作出错误裁判,为此,该院要求承办法官严格审查,特别是涉及房屋分割、当事人又自愿调解的案件,不仅要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而不是简单地凭借双方的调解协议就做调解结案处理。
--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该院还规定,对于承办法官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向庭长、院长报告情况,并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都予以重点关注。对于经过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则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者拘留。
--加强与代理人的联系。除了严格审查、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处罚之外,丹阳法院还通过加强与律师的联系,联合律师共同向虚假诉讼行为说“不”。早在今年3月份,丹阳法院就召开了辖区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座谈会,向与会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代表通报了该院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情况,并号召律师、法律工作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时候,要严格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资料,确保委托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虚假委托行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