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资源优化配置问题的研究
作者:胡森宝 发布时间:2013-07-05 浏览次数:1407
论文提要:司法资源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源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资源有限,加上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从而形成了司法资源有限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这个矛盾逐渐突显和加剧,并造成了大量案件程序与实体脱节,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司法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在我国尚不富裕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合理调配,努力做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期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应该说是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国内外对其研究也有一段历史了,从另一方面看,其的倍受关注也反衬出我们法律人的工作还依然不够,司法资源也尚未得到理想的优化配置,尤其对我国而言,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要走的路还很长,需要做的工作和努力还很多。在本文中,笔者试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现实意义出发,对其进行探讨,尔后描述一下目前我国司法资源配置的现状,在其基础上,最后针对我国国情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具体操作提出几点自己浅薄的建议,以期我国司法资源能够尽快步入优化配置之轨道,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期待和必由之路。
司法资源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资源有限,加上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形成了司法资源有限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随着这个矛盾的加剧,造成了大量案件程序与实体脱节,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地进行,我们必须合理地调配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一、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是保证程序公正的重要物质基础。社会需要和谐,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完善,公开、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完善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然体现在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权威上,唯有如此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彰显政治文明,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社会和谐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坚持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保障,是社会更加和谐、全民崇尚法治、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保障。因此,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的不富裕性,呼唤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资源,特别是人均司法资源尚显不足。在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条件下,要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必须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优化组合。要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的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作用。由于司法资源相对稳定,诉讼量的上升使司法机关的压力不断增加,司法资源的有限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据此,我国现阶段司法资源的不富裕性,呼唤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根本的就是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推行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树立司法权威,独立行使审判权,讲究司法效率,彰显法治文明,贯彻宽严相济,实行调判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人民司法制度。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朝着夺取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新胜利伟大目标稳步前进的今天,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已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内容,紧密融于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是认真实践胡锦涛同志"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同时,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
(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可以有效节约法治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法治及其进程中的成本是客观必然的、无法避免的,但是,通过优化司法资源和其他各方面的努力,其代价和成本也是可以节约和控制的。法治进步的代价是什么,法治在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法治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分权和制约,二是严格的程序。无论是分权和制约,还是严格的程序,其实施过程中往往都不如集权或人治机制那么"雷厉风行",几乎都一定会消解一部分效率。某种意义上说,集权反而相对容易实现高效率。
然而,从长远看,法治凭借分权制约以及严格的程序,通常可以避免错误,或者虽然出现错误但因为存在制度性的纠错机制,能够把错误扼杀于萌芽,不易出现大问题和大动荡,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稳定发展。相反,集权统治往往采取"运动式",短期可收效一时,甚至一定时期还可能"高产",但由于集权缺乏制约,易于出现错误,而且出错了也因缺乏制度化的纠错机制,易出大动荡,从长远看其效率反而不及法治。高水平的法治要求立法和执法的高成本,势必导致国家财政对立法和执法的更大投入。而法治越健全,分工就越细,社会法律消费就越多,老百姓为享受法治支付的费用就更多。以诉讼为例,随着证据规则的实施,"打官司"越来越规范、专业,律师服务费用的支出就成为老百姓享受法治社会需要支付的新成本。
无论在行政执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用来作为定案依据的都只是"法律上"的事实,即有法定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在证明事实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为了"程序正义"而牺牲"实体正义"的情况。应当强调的是,就像民主从来就不能保证完全正确一样,法治也不能保证一定公正。有时正常运行的法治程序甚至可能导致部分公正被牺牲,这也是法治进程中应有的代价。美国辛普森案件就是一个典型。
人们一直都希望找到用最少成本、最小代价、最大限度推进法治进程的模式。而法治进程中的成本支出是必然的,和法治进步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这是前进所必需的代价。因此,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可以有效节约法治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二、我国司法资源配置的现状
(一)我国司法的内生资源严重不足,且缺少足够而稳定的外部资源供给保障,现有司法资源无法适应正常法治社会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是高度组织化的商品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就是这样一种经济,网罗了所有人的生活,把人们的生活带入日益高节奏、高效率、高信息流的社会。司法活动无法避免参与其中,市场经济要求司法活动必须跟上市场经济高效运作,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然而,我国司法人才断层、司法经费紧张等司法内生资源严重不足的现实不容回避。在这样大背景下,要求司法资源必须得到合理的利用。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它包括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与司法活动相关财政保障资源。目前,我国缺少足够而稳定的外部资源供给保障,而内生资源又严重不足,这使得现有司法资源无法适应正常法治社会的需要。
(二)司法机构运作的全部资源,即人、才、物,基本上来自于司法体制之外,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司法行为的偏差。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要实现这一要求,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汉密尔顿指出:"最初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薪俸固定。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是等于对某人的意志有控制权。"目前,司法机关的人员工资、办案费、装备费、建设费等经费的取得,均由同级政府决定,加上必须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样地方实际上完全掌握着法官的政治命运和司法机关的经济命脉。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置于地方政治、经济的网络中的体制设计,必然导致司法权力地方化,造成地方保护主义横行,即本质上的地方司法割据,其结果是影响国家的立法和政策的执行,动摇国家自身的中央集权和法制的统一,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行为的偏差。
(三)有限的司法资源未尽优化配置,甚至出现了司法资源滥用,这使得司法资源的利用出现了不必要的损耗,并导致司法的效率和效益在总体上降低。司法资源具有资源的特征--稀缺性,是有限的,并不能无限支取。司法资源滥用具体表现为:
1、在没有通过其他纠纷解决前,直接选择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活动具有最终裁量性,因此在司法途径之前,社会应有其他途径解决,司法是最终无可奈何的选择,在行政诉讼表现为,可先行复议,不经复议起诉,民事诉讼表现为小额诉讼增加,当事人不经调解、协商途径等等。
2、非法院主管案件,诉诸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不管行政行为是否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影响,民事诉讼中,明知不可诉而诉,无理之诉。
3、反复缠诉,一案一审再审,司法无权威,不具有最终裁量性。
4、执行难,对执行难的错误认识,有执行能力案件经多次执行不能执行,无执行能力案件用尽措施,不及时终结,反复执行。
司法资源的未尽优化配置以及滥用,使得司法资源的利用出现了不必要的损耗,并导致司法的效率和效益在总体上降低。
三、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操作
(一)进行司法资源的优势定位和动态调节,减少司法资源的滥用。司法资源的匮乏,要求我们做到强化司法资源的优势定位和动态调节,保证迫切领域的司法需要。进行司法资源的优势定位和动态调节,解决司法资源滥用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法律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模式简单,让百姓所能看到的生硬机械的法条、法律给百姓的感觉仍是深不可测,法国民法典深入人心的不是具体法律,而是法律后面的法治理念,缺少法治理念的宣传,法制宣传必然是苍白无力。物权法的制定,引起全社会百姓关注这部法律,但同时我们看到物权法出台,重庆最牛的钉子户拆迁案又进社会的视野,如何正确引导社会看待权利观,正是我们法律所要做的。法治的社会一定是普遍宽容与理性的社会,一个斤斤计较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诚信普遍缺失的社会,至少宽容与理性传统道德观缺失的社会,不可能发展为法治社会,无诉传统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法治社会应是一个多途径解决社会各类纠纷的社会,而诉讼则是这些途径中最糟糕与无奈的选择,因为这时需要公权力进入私法领域。
2、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的紊乱会造成严重后果,不正当的竞争普遍存在,宣扬不正当的诉讼观:(1)有案必办,致使一些本应通过其他途径或不属于通过途径解决的纠纷进入司法途径,律师更多是为自己的收入与名声着想;(2)对外称与某法院关系拉案源,败诉原因自然是关系不到,法官不公了,这种适应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与市场经济运作模式格格不入,不利于律所和律师的发展,我们所看到的成功律师未必是优秀的,而是人际资源雄厚,法学理论精通的律师未必是个好律师,同时又给法院信用带来负面影响。
3、法官职业化,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减少与当事人接触。显然,这点与马锡五、金桂兰审判方式格格不入,拉家常拉关系的调解方式确能做到息事宁人,化解纠纷的作用,可负面作用同样不少,运用不当,适得其反,在法官之间没有可借鉴的模式,即使有借鉴因法官不同而千差万别,适应于低效的熟人社会。我们要看到司法必须走到现代化,司法活动的礼仪必须要确立,司法活动必须要专业化、规范化、程式化,适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法官远离交际社会,在一段时间可能会取的相反的效果,与国人熟人社会观念不相符,国人总希望法官与自己关系近些,但从长远看,必然是明智的选择,让社会知道法官眼里只有抽象人和平等人,没有人可以通过某种途径而获得法律之外的利益。
4、司法最终裁量权的确立。司法最终裁量权,至少有两个含义,一是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前,应有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例如民法中的自治和他治;二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具有终局性,社会不再提供也不应提供其他任何救济途径,这点也许与法院世纪主题"公正与效率"颇有争议,法官动员建议当事人上访,在法官之中常有发生,更有甚者法官亲自上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因为我的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而我们法官大多缺少这样意识,法官应将不同观点处理意见带入生效判决点评中,时有发生,甚至有好事法官愿拿自己判决给专家点评。司法独立问题又因此摆在我们的面前,"有治法,尚需有治人"的观点不仅适用人治社会,在法治社会仍有其合理的内核,法官的素质问题同样是个大问题,提高法官门槛,法官终身制,法官年龄适时老龄化,正是对这个时代的回应。
(二)优化司法权力的配置,这是从法院的外部环境而言的。权力配置优化是司法体制应当优化配置,即应当解决终审难终,法院人、财、物处处受制等问题;司法权力的配置优化还要求立法应当严肃、科学、系统,应防止因立法中的权力设置冲突、缺陷或过度滞后而带来司法的被动迟延或无所适从。最大限度的优化司法权力的组合状态,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权力拥有者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也可减少因司法权过分细化、分化带来的高成本。
(三)建立各司法部门的协调机制,进行机构设置优化。司法机构的优化设置,是从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而言的,此举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弊端痼疾。优化内容包括:1、四级法院的结构和功能性重新设置,目的是从根本上防止地方干预;2、各级法院内部机构科学设置,如"审执分离"、"审(判)调(查)分离"等。优化的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突出法官的核心地位,审(审判)政(行政)分离,阻断行政对审判的干预。
(四)人员安置优化。人是第一资源,司法领域也不例外,以人为本,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司法人员的安置优化可以很好地解决司法人情化、司法队伍非专业化等困扰法治进程的难题。
人员安置优化,这是基于人是第一资源、以人为本的考虑,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人情化、司法队伍非专业化的问题。优化人员安排的内容主要是:1、设立法官定期流动交流制度,使法官免受亲情和人情关系的困扰;2、法官队伍序列和结构优化,通过因才施用,因才定岗,隆显精英,使现有的人才资源在结构性优化后产生质变,进而在有限的人力资源下提高司法效率;3、书记员单独序列化;4、司法保障和后勤人员社会化。
(五)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司法资源。随着诉讼费的大幅降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严酷现实,因此就法院系统如何最大限度利用现有司法资源,笔者有以下三点建议:
1、提高法庭记录技术水准。法庭记录是司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是诉讼及司法仲裁过程的最终依据。由于法庭上各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要精确同步地记录下每一个词句的难度很大。值得指出的是很简单的录象技术可以很轻松的为法庭诉讼提供经济、方便、快捷的法庭记录。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尝试放弃笔录,从开庭审理到法官作出判决解释的过程的声音和图像均可以通过多个电视摄像头从多个角度同时录制储存。每天从开庭审理第一个案件到最后休庭的全过程均可全部被录制在一盘录像带上,如果需要的话法庭工作人员可以在休庭后对一些个别案件反复观看而进行精确的文字记录,该录像记录可以随后被转移到安全地带保存。这样一来原先烦琐紧张且容易出错的法庭即时记录便变得轻松快捷。更进一步,如果使用电脑数码技术录制审理过程的话,所有法官与诉讼人及被告人的对话均可通过现有的汉语语音识别软件同步打印出来供法庭和辩护律师使用,这样又可以省去雇佣法庭记录员的一笔开支。
2、建立司法解释信息共享数据库。个别诉讼案件的纠纷原由复杂,法官需要有很丰富的经验才可以作出公正无误的判决,如果法官们可以相互利用已经取得的司法解释成果的话势必将会提高司法效率。各地方法庭可以将对于一些典型案例的司法解释发布到一个为全国法庭而建立的基于互联网的司法资源信息共享数据库上。此数据库可以按照各种民事案件的性质及其它特征进行分类。全国各地的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专用用户名和密码通过互联网来查询类似案件及特殊情况的司法解释,从而为自己正在处理的案件的司法解释提供依据和参考并且互相学习,最终大大缩短作出正确司法解释所需要的时间。
3、利用好电视等媒体。节约司法资源的最好办法莫过于通过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来减少诉讼案件数量。如果公众对法律的含义都有很好的了解的话,大家处理相互摩擦的方法方式便会更加微妙且有原则,最终导致诉讼案件数量大大减少。利用电视媒体将法庭诉讼过程对公众进行现场同步教育是对大量公民进行司法教育的经济且有效的好办法。作为法制大国的美国非常重视司法普及预防教育,近十年来美国在司法教育方面不断改革并推广普及了电视法庭。纽约市的民事女法官朱迪(Judge Judy)正是通过电视法庭而成为了家喻户晓的明星。自96年9月起,女法官朱迪的法庭被搬上电视,"法官朱迪"节目处理的民事诉讼均是真实案例。电视法庭所作出的裁决与常规法庭同样有效,案件在电视上播出的前提是诉讼双方必须签字同意。"法官朱迪"节目每次历时30分钟,一般审理两个案件,每个案件在由电视解说员先清晰而简要的介绍一下诉讼人和被告人的纠纷背景后开审,法官对诉讼双方快速发问,在搞清楚纠纷原由之后,作出快速果断的裁决和司法解释。女法官朱迪思维敏锐,经验丰富且果断自信,有裁决超过两万份案件的经验,她作出的裁决和司法解释绝大多数公正严明且引人深思。"法官朱迪"节目既严肃又轻松,教育意义很强,播出不到两年在美国全国引起轰动,节目随后转为黄金时间播出。女法官朱迪在法庭上辞严义正秉公执法,而在法庭外确亲切可爱平易近人,她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通过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来推广司法教育,她还在各大电视台多项娱乐节目中担任过客串演员,1999年法官朱迪还应邀担任了美国小姐竞选的评委。在娱乐界取得司法教育成功后女法官朱迪乘胜追击提出司法教育要从儿童开始,女法官朱迪的形象开始向儿童观众推广,法官朱迪的形象被融入多个儿童卡通片中,她在卡通片中守正不阿击败恶魔的形象深深的印入孩子们的童心中。随着美国儿童开始对法官朱迪的逐步了解和喜爱,"法官朱迪"偶像甚至被做成畅销玩具出售,有五个外孙女的法官朱迪对她自己在儿童司法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功非常满意。"法官朱迪"节目取得的成功导致美国各大电视网各自推出了有自己特色电视法庭节目,到目前为止已经有"法官乔布郎"(Judge Joe Brown), "法官马司"(Judge Mathis)和"人民法庭"(People's Court)等收视率高的电视法庭节目,审理案件也从一般的民事案件开始向轻微刑事案件拓展。电视法庭已经成为美国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寓教于乐大大提高了美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从而无形中为美国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美国在司法教育改革上所取得的成就值得我们学习,将电视法庭这一法制教育模式引进我国将对节约我国现有法制资源起到积极作用。
总之,我国的司法改革虽然起步时间不长,但是取得的成果却是激动人心。今天,我国又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大道上阔步前进,司法领域要求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呼声愈来愈强烈,这就要求我们在我国尚不富裕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合理调配,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司法改革,努力做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笔者坚信,只要我国的法律人齐心协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必将会建设成为一个有着强大且高效的司法资源的法制强国,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注释:
1、[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苏办译, 商务印主馆 1998年11月第1版,第3卷第2页。
2、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23页。
3、王潇:《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3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