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能否追加当事人?
作者:白金 发布时间:2013-08-02 浏览次数:939
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时常会发生当事人追加问题,尤其是借款合同案件。此类案件中的借款人贷款后是家庭共用的,而银行起诉时只起诉夫妻一方,担保人就会要求追加共同被告。那么被告有权追加当事人吗?
对此司法实践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起诉时没有把夫妻另一方列为被告,视为其放弃对夫妻另一方的起诉,故不能再将夫妻另一方列为案件中的被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首先,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据此,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对于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也没有具体限制在原告。其次,《法官行为规范》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写明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时间、理由等情况。”这也说明法律并未限制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
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既然法律没有明确限制被告追加当事人的权利,被告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是被告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同时也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明辨是非责任。但法院在是否准许被告申请前,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同意的,变更、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除必须参加诉讼的情形外,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
综上,面对被告要求追加当事人时,法官要权衡轻重,要使追加当事人不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减轻申请人自己的责任,维护了法律的正义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