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胞姐妹生前遗物被别人早先取走,便擅自带人闯入取物人家中,打砸物品并搭设灵堂。日前,宿迁市宿豫区法院一审宣判此案,被告人张利利,张涛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现已生效执行。  

 

张利利系被告人张涛的大姐,与张玲(已殁)系姐妹关系。2012911日晚,张玲因琐事与徐某(与张玲系同居关系)的姐夫张某某发生争执,并被张某某用斧头砍伤。亲戚之间就此产生裂痕。

 

2012129日夜,张玲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死亡。次日上午,被告人张利利、张涛等人在前往公安机关询问张玲之前的伤情鉴定结果后,又到交警部门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当得知张玲生前遗物已被徐某取走,徐某在电话中又告知遗物又被其姐徐某某(张某某妻子)拿走。当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张利利、张涛及其他亲友来到其妹妹生前家中,强行让徐某带领到同组的其姐姐徐某某家索要遗物。徐某某发现后,便离家进行躲避。被告人张利利、张涛等人未经准许径行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对房屋内货架、冰箱等物品进行损坏。期间,被告人张利利因电话联系不到徐某某,便认为其家人故意躲避,心生怨气,提出让张涛等人与徐某购买白布等殡葬用品,在其家中为张玲摆设灵堂。当晚7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张利利、张涛等人带离归案。经鉴证,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62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利利、张涛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罪行,并就造成的损失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给付赔偿款9500元,获得了谅解。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利利、张涛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损害了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反映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马柏华。

 

马法官阐释: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要看是否具有下列严重情形:(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或者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给他人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的;(4)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屋内设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者封闭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居住安全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古往今来,人们一直追求“安居乐业”,可见“居所”从社会传统意义上在国人心目中的地位,而居所不被非法侵入的安全更是重中之重。一条关于住宅权的英国法谚有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最基本承诺。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每个人在忙碌的工作之后都希望能在家中进行修整,住宅作为公民的私人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每个人的私密之所,如果住宅遭到了不法的侵入,必将影响到公民正常的生活,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但要指出的是,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并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