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离婚期间借债20万 妻子无需还
作者:陆芳芳 黄海涛 发布时间:2013-08-06 浏览次数:217
在短短的20天闹离婚期间,丈夫向他人借债10万。离婚后,妻子却被债权人连带告上法庭。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妻子无需承担丈夫的10万元债务。
2011年8月6日,王明通过袁丽介绍向董平借款10万元,借期8个月,袁丽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月26日,王明与妻子李梅协议离婚,双方对离婚财产作出约定,但并未涉及10万元借款的处理。借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董平将债务人王明、担保人袁丽及李梅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李梅在法庭上辩称,并不知晓10万元的借款事实,并且借款发生的时间正好在两人闹离婚的阶段,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离婚的时候也没有涉及到这笔借款。王明也称,两人已分居五六年时间,自己因为生意失败而负债较多,欠的这笔钱李梅并不知道。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该笔借款发生在王明与李梅夫妻关系紧张即将离婚期间,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用于购置属夫妻所有的重大财产,故法院对董平要求李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王明归还董平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袁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借款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般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系处于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或借款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借款人的配偶一方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举证证明借款的实际用途,不能举证该款用于家庭支出的,对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出借人或借款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支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