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月,邗江法院受理了原告孔某与被告某按摩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孔某诉称,孔某是盲人,20119月到被告某按摩中心学习按摩,当时讲好先学半年,学费4500元,实际在此期间,原告已经给被告上钟(行话)了,为被告创造利润了。半年后,原告找被告商量报酬的事情,但被告说原告手艺还没有学好,还没有出徒,还不能谈报酬。原告正式为客人按摩,被告却没有为原告发放报酬,春季的时候被告仅仅给原告200元。原告无奈只好离开,并于2013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被告按摩中心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学徒关系,被告仅仅为原告提供了某些技能培训,而且是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为盲人谋生提供一些职业技能和谋生的本领。

 

因双方的诉求差距甚大,仅仅有当事人双方及证人的口头陈述,并无书面证据,双方之间是学徒关系、培训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存在着很大争议,双方矛盾较为激化。而且原告孔某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均系盲人,属特殊群体,如果简单的就案办案,判决结果可能对辖区相关服务行业的劳资关系造成不利影响。故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牢固树立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理念,把稳定相关行业的劳资关系作为案件处理的首要考虑。重视拓展纠纷解决平台,在庭前即委托邗江区残联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庭审中,强化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在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点和利益共同点的基础上,及时做好释法解疑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庭审后,邀请原告的亲属参与调解,最终促使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按摩中心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原告6000元。该案的妥善处理,不仅修复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关系,而且维护了相关行业的劳资关系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