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撞伤后,不仅不积极救助,反而肇事逃逸,镇江市民李某因此获刑一年六个月。伤者徐女士被撞成重伤,短短五个月医疗费达到二十万。日前,徐女士起诉李某、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官赴监狱开庭、调解下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

 

20122921 40分许,李某驾驶客车,沿南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御桥港路交叉路口时,撞到在此转弯骑电动自行车的徐女士。李某将徐女士撞倒后驾车逃逸,致徐女士重伤。经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3月,徐女士委托代理律师就先期治疗费用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官受理该案后,正常送达各方当事人,肇事方李某却不知去向,多次投递均退回。躺在病床上的徐女士伤情仍在恶化,因无钱继续治疗即将面临断药的困境。法官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交涉,希望保险公司能在保险限额内对徐女士先行赔付,但保险公司因种种理由拒不同意该方案。后经多方打探,得知李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已被送至江苏省溧阳监狱执行。

 

为彻底化解纠纷,法官赴李某所在监狱开庭审理。抓住与李某、保险公司的会见时机,耐心做各方当事人工作,经过努力,在监狱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保险公司代理人当场表示,将在最短时间内将该案赔偿款全部赔付到位。因徐女士仍在治疗中,赔偿费用尚不能最终确定,将待李某出狱后再行主张。“我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会好好服刑,争取早日出狱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李某的态度有了转变。

 

法官感悟: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肇事方逃逸而毁了两个家庭。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肇事逃逸还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的当事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千万不要马上离开事故现场,要积极抢救伤者,避免财产损失扩大,同时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此,诚恳地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安全常驻心间,谨慎驾驶!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切忌不要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