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辍学,上网成瘾,无钱上网合伙抢劫的哥,日前,泗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邵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宋乐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宋乐乐在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内进入网吧。

 

被告人邵兵17岁,住泗洪县孙园镇农民;被告人宋乐乐15岁,住泗洪县青阳镇,两人均系初中辍学,无所事事沉迷于网吧,无钱上网又想到了抢劫,终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42日晚,被告人邵兵、宋乐乐因无钱上网而预谋抢劫,被告人邵兵从家中拿了一把西瓜刀和一把折叠刀(二被告人分持一把)。后二被告人在泗洪县孙园镇孙园街农技站门口青临(青阳镇至临淮镇)路边“打的”乘刘某驾驶的苏NM78××号出租车,待该车行驶至孙园镇孙楼村村部往北约1公里处的水泥路上时,被告人邵兵持刀对刘某进行威胁,逼迫刘某将44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宋乐乐,又逼迫刘某将一部诺基亚手机交予自己。离开出租车后,被告人邵兵将劫得的手机扔掉(案发后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宋乐乐将西瓜刀和折叠刀藏于路边草丛中。被告人宋乐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邵兵、宋乐乐已将赃款440元退还被害人刘某。

 

泗洪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邵兵、宋乐乐均年少不知事不懂法,同时其父母对其疏于教育、管理,最终致其走上犯罪道路。法官希望被告人邵兵、宋乐乐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所造成的危害,从中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做一名具有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的合格公民,同时希望被告人邵兵、宋乐乐的父母对子女加强教育与管理,以保证其健康成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邵兵、宋乐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该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邵兵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宋乐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均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乐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邵兵、宋乐乐均予以减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宋乐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泗洪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