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4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张某在路边行走过程中,被被告袁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原告遂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袁某认为自己撞伤原告,是因为其避让夏某驾驶的卡车,夏某系饮酒驾驶,并提交当天事故发生时交警查到夏某饮酒的记录,申请追加夏某为被告。

 

经审查,被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追加被告夏某。庭审中被告夏某辩称,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被告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应由被告袁某和其车辆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夏某饮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且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袁某为避险夏某饮酒后驾驶的卡车而造成的,故本案应由被告夏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袁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夏某系酒后驾驶,被告夏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本案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张某的损失全部由被告夏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