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因同居关系而主张分配同居者死亡赔偿款?
作者:胡珍玉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次数:235
原告葛某与死者万某于2003年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并于2006年生育一子原告万小某,万某定、王某云系万某的父母。2011年11月4日,万某在单位上班期间溺水身亡,其家人得知后,几番组织人员到死者原所在的单位索取赔偿。后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单位自愿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该款由万某的舅舅王某保管使用。原告葛某认为其系万某同居的妻子和儿子,各应享有赔偿款的一半,故两原告曾经于2012年起诉王某,要求返还其赔偿款,王某在诉讼中提供了收条,说明赔偿款的余款69500元已悉数交付万某的父母万某定和王某云,原告遂撤回对王某的起诉,于2013年起诉两被告要求返还赔偿款。
被告万某定、王某云则认为:万某死亡后,获得14万元赔偿款,支付相关款项后,剩余69500元。现在钱都被用掉了,没有钱分给原告。被告王某云另辩称,等原告万小某满18岁时,剩余的钱可以给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某原所在单位因万某非正常死亡,给予家属的赔偿款14万元,应由其直系亲属享有,并均等分配。万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子即本案原告万小某及其父母即本案两被告,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利,原告万小某主张分得全部赔偿款的一半数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葛某与万某生前系同居关系,依法不享有赔偿款的分配权,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包括原、被告在内的万某的亲属,在万某死亡后,召集了大量人员数次前往市区及万某原所在单位索取赔偿,必然会产生一定数量的花费。万某丧葬事宜,也需要一定的花费。因此,不能以赔偿款的全额进行分配。当初保管、使用赔偿款的王某记载的花费项目和数额(含办丧费用1万元、冰棺5500元、借王某1万元、借王某林1万元、借王某兵1.5万元、用小车1个月4500元、用大车2450元、买白布等材料500元、给律师3000元、徐某等人3000元、工人工资1050元、工人吃饭5500元,合计70500元),两原告对明细中办丧费用、冰棺、买白布等材料、给律师、工人工资五项支出项目及费用予以认可,对其他支出均不清楚,也不认可。两被告对王某列举的支出均予以认可,所有支出得到了他们的同意。但两被告对支出明细均知晓并同意,其是否真实或对原告的权益是否产生侵害,应由原告方进行判断。如原告对其真实性、必要性持有异议,或认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依法向共同行为人主张权利,本案对该节不加理涉,只就目前可予认定的赔偿款余款部分69500元进行处理。被告辩称该款已被其使用,不论是否属实,均不妨碍原告依法对被告主张分配、返还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万某定、王某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万小某人民币23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