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阴区法院受理了一件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周某于20118月为其丈夫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属保险提前给付重大保险,交费方式为年交,并交纳了当年保费5000元,附属保险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要给付身故保险金。2012年原告未再交纳保费,并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只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原告起诉来院称,原告未经丈夫同意为其投保的保险系保险法中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及利息。保险公司辩称,周某投保时已电话询问了其丈夫的意见,而且该保险主要是一种分红保险,附加险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只是保险赔偿的一种附加情形,该保险不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只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法院认为,该保险虽然主险系分红保险,但是附加险的保险范围中包括死亡保险金,属于保险法上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因为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周某经其丈夫同意为其投保,因此该附加险无效;因为主险与附加险不可分,因此该保险无效;合同无效,应该互相返还、赔偿损失。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退还5000元保费,周某放弃利息主张。